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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通识核心课学生讨论稿展示】西方道德哲学原著选读

 hongzhuanyidui 2017-07-16



绝对命令式告诉我们什么?

作者:肖丰(15级航空航天系本科生


康德


        在之前的讨论之中,康德已经清楚地阐释了他心中的定言命令式是什么(后作绝对命令)。康德说了很多但其中心思想只有一条,那就是绝对命令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前提条件。


        另外康德在这里还有一个论述的中心,那就是我们不能通过实践来归纳出绝对命令的内容。因为作为一个不完全的理性,我们在分析一个道德命题(命令式)的时候,我们会不自觉的为这种行为加上一个条件。有的时候虽然看似这种条件是不明显的,或是找不到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证明这种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这就导致了从这种方式推出绝对命令的内容是不可能的。那剩下的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从我们队绝对命令本身的概念出发,而不从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出发,来推导出绝对命令本身应该符合的原则。(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康德称为是综合实践命题)

那么这里康德就对自己定义的绝对命令本身进行考察,并得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或者说绝对命令都应该符合的一个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之后他也称之为: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


        而通过康德在之后的论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一个绝对命令式的公式里面包含了两个原则:1.一个绝对命令式所规定的法则不能与自己相矛盾,也就是这个法则要自洽。2.这样一个命令式能有绝对的普遍性。那么什么是普遍性呢?在这个公式里就是这个命令式成为自然法则之后也不与个体的意志相矛盾。


        接下来我说说我认为这样一个公式有问题的地方。第一点明显没有什么问题,一个法则自然应该自洽。而第二点,却存在一个和康德之前的说法相矛盾的地方——即用一个理性存在者很可能不完善的理性去判断一个准则能否成为原则。这个公式里的“愿意他成为一个普遍法则”太过主观,很有可能因为理性的不完善而出问题。例如假设一个纳粹分子,他认为所有犹太人都应该被屠杀,那么这个所有犹太人都应该死这样一个命令式,完全满足以上公式。第一,这个法则本身没有矛盾的地方,显然这条法则可以很好的自洽。第二,这个人可能很愿意这个命令式成为自然的法则,甚至他已经这么相信了。当然我们显然知道这是不道德的绝不可能是康德说的绝对命令,而问题就出在这个理性并不完善。而康德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后文中也提到了,“我们先从一个完全合乎理性的意志的观点出发来看这同个行为。”(P44)然而这就引出了更大的问题,因为之前康德说的完全合乎理性的意志就指的是行为自发的完全符合最高的道德法则的意志,那么用这样的意志再去作为推导道德法则的公式,难道不是形成了循环论证吗?关键问题就在于康德已经认为不完全的理性的实践不能用来作为推导绝对命令的内容的根据,却依然把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引入了绝对命令的原则之中,很多地方就会出问题。

 

        康德是如何阐述这四个例子的?为什么不可普遍化?


        康德在检视这四个例子时用的就是我上文提到的两个准则:

        1.一个绝对命令式所规定的法则不能与自己相矛盾,也就是这个法则要自洽。

        2.这样一个命令式能有绝对的普遍性。


        但是我认为对于这四个例子的论证并不都是严密而无懈可击的。


        第一个例子主题概括来说就是:“如果生命期限的延长将面临的灾祸多于它所带来的安逸,那么是否应该自杀?”这里康德给出了理由是这里的自杀是一种自爱,也就是属于处于自爱的法则,而自爱这种情感又是以敦促人们增益生命为使命的。这样这个法则就触犯了第一条原则,也就是法则自身不自洽。但是这里我觉得是完全不成立的。首先,为何判断这样一种行为出于自爱?如果按照康德的定义自爱的目的就是要敦促延长生命的话这里根本就不是出于自爱,而是出于希望生活中的安逸多于灾祸而不是反之。而康德强行把这种行为说成是自爱,然后又用自己对自爱的定义推出矛盾,这显然不合理。


        第二个例子:是不是能在困境出作出虚假承诺?这个不能普遍化的依据就是第二条:因为如果这成为了一种法则的话,那么没有人会相信别人的承诺,最后导致在困境中作出虚假承诺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也就违反了我主观想要解决问题的意图,也就是说我其实是不愿意这样的准则成为自然法则的。这个推理我认为是符合康德的定义的。


        第三个例子:能不能放弃培养自己的天赋而选择享乐?康德认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必然希望自己里面的所有能力都得到发展,因为它们毕竟是为了各种各样的意图而对他有用,并赋予给他的。这个属于第二类,也就是这个法则与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图矛盾。好了这里又出现了我回答第一个问题时碰到的困惑。按照作者的意思,这里的理性存在者是完全的,也就是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都希望发展自己的特长,因为这些特长有用。然而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做事情是不会因为一件事有用去做的。也就是说对于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因为特长有用是不能推出他会去培养特长的,而是只能出于完全的理性,也即是完全出于法则而去培养特长。而这个法则又是由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去定义的,那推理就陷入了循环。


        第四个例子:我们应不应该去帮助身处困境中人?康德给出了证明还是根据第二个条件。如果不去给予帮助,那么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就不会有人帮助我,而我显然希望别人来帮助我。即如果这成为自然法则就与我的意志矛盾了。这个推理我认为也是比较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公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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