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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遭侵权的三种类型和防范措施

 leee68 2017-07-17

来源:上海法治报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
  今年年初,由杨幂、李易峰主演的电影 《怦然星动》 因涉嫌抄袭剧本 《星光迷城》,编剧蔡心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电影出品方及公映方诉至法院,并索赔350万元。
  近年来,影视编剧遭侵权的新闻屡屡曝出,目前大家普遍认为在影视行业,编剧是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智慧成果得不到保护,既不利于影视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好的作品的出现。


  目前,编剧遭侵权的类型大约有以下几类:
  1、合同签约方为空壳公司。
  一部电影的投拍可能需要上亿元的资金,但是为了回避风险,有的投资方跟编剧签订协议的时候使用空壳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名义。
  这个空壳公司一般是以最低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什么固定资产。
  一旦发生纠纷,转移资产非常方便,甚至不用转移,这个公司根本一点资产也没有。
  发生纠纷之后,即使编剧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胜诉,往往判决、裁定也不能得到执行。
  2、用模糊的职位来取代编剧。
  比如电影 《赵氏孤儿》 中,把高璇称为“前期文学创作”,何为“前期文学创作”?这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其外延和内涵都不清楚。
  法律只规定了编剧,并未规定什么“前期文学创作”。能否用这个词来指代没有把编剧工作坚持到底的人呢?这是一个疑问,有待实践的检验。
  笔者认为,这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确实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而且又使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量的大小另论),那就是编剧,而不是所谓的前期文学创作。
  3、中途更换编剧后,原编剧失去所有权利。
  在影片的拍摄中,经常出现中途变更编剧的事,应该说这也是正常现象。
  变更以后,原编剧的权利如何保护?在最后完成的电影作品中地位如何?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很容易引发矛盾。
  对于这种情况,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作出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并取得共识。
  有的制片方直接取消了原编剧的各种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可能构成违约。如果电影作品用了之前编剧创作的部分,应该进行署名并支付报酬。
  目前的编剧权益纠纷中,上述三种情况比较多,但也存在其他一些情况,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互相剽窃等。

  当编剧想要维权时,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证据不足。所以影视创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1、一定要签订合同。注意核对合同的相对方,注意合同每一个条款的表述。
  2、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没有约定的条款,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要求修改和增加。
  3、注意保存来往的邮件(包括短信、微信),在邮件中应尽量写清楚人物与内容。
  4、尽量采取先支付一部分定金,按阶段付酬的薪酬支付方式,避免遭大额欠薪。
  5、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使用签订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6、遇到侵权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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