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讼阅读|影视IP开发中的编剧授权问题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9-02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或影视剧上映后出现了大量纠纷,主要包括制片方之间、编剧和编剧之间、编剧和制片方之间的纠纷,其中以编剧和制片方之间的纠纷尤甚,主要涉及到制片方侵犯编剧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拖欠编剧稿酬等,比如现在广受关注的2015年热映电视剧《芈月传》“原著小说作者”蒋胜男与该剧“总编剧”王小平女士和花儿影视的署名权侵权纠纷、2015年热映院线电影《九层妖塔》“原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与该片“导演”陆川和中影影视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纠纷。


在整个影视剧制作产业链中,其实编剧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只有编剧创作出优质IP,影视制作机构才有可能获得良好收益。但实际情况是,影视剧制作机构往往宁愿把大量资金投入到聘用导演、演员、宣发和后期制作等方面也不会投入到编剧。一方面,因为不重视编剧,所以,现在侵犯编剧各种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极少数的大编剧能够实现“编剧中心制”外,我国大部分编剧的从业环境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因为编剧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对外进行授权或接受委托进行创作时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一些漏洞,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因此,本文对编剧经常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


一、注意审核签约主体


一般编剧在遇到有意购买自己直接创作的剧本或委托自己进行


剧本创作的制片方时,可能会急于签订合同而对制片方疏于防范。但此时,编剧应该谨慎对待双方的合作关系,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若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能容易发生纠纷,比如,在周星驰的崴盈投资与华谊兄弟因《西游降魔篇》的票房分红纠纷中,法院认为双方对于票房分红并未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而最终判决崴盈投资败诉。所以,无论制片方对编剧作出何种承诺,均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以口头形式、邮件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双方签字盖章才是王道,无合同不合作。


(二)注意谈判和签署的一致性。编剧和制片方可能需要经过数轮谈判才会确定最终合作意向,此时,编剧需要注意两个一致性问题:


1、注意谈判主体和签约主体的一致性。很多公司可能会有关联公司,彼此之间的企业名称可能也会非常相似,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在实践中,很可能存在由甲公司与编剧进行谈判但最终由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与编剧进行签约的情况,此时,如果签约方不进行善意提示,编剧很有可能不会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很有可能是空壳公司,一旦发生侵权或拖欠报酬现象,编剧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北京遇上爱情故事》的编剧李亚玲就曾遇到过一家西安的空壳影视公司,但因签订的合同存有漏洞,也很难维权。李亚玲也曾建议,在编剧圈建立一个“黑名单”,防止编剧被骗。


2、注意签署合同的一致性。在双方经过数轮谈判后,一般会对合同有所更改并最终确立。但在签订时,制片方出具的合同有可能并不是双方最终更改后的合同,所以,编剧在签订前一定要审核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最终更改后的合同。


(三)适当调查签约方具体情况。制片方往往会在了解清楚编剧的情况后向编剧购买剧本或委托编剧进行创作,但编剧一般不了解签约方情况,因此,编剧有可能遇到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导致维权无门。比如,广东省作家协会签约作家俞某就曾和广西伟志精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剧本《孙中山的女保镖》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但对方在支付2万元后,就彻底消失并一直拖欠支付剩余报酬。最终,即使俞某维权成功,也不容易拿到报酬。所以,编剧在签约时对公司进行简单必要的调查,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公司的业内口碑,是否有被列入过法院的执行系统等。


二、注意保护署名权


署名权可以说是编剧最为重视的权利,体现了编剧的人格权益或者说作品的创作高度,远胜于其他财产性权利,比如在蒋胜男诉王小平女士的署名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仅要求1元赔偿,所以,其最主要的诉求还是署名权而不是要求赔偿。但编剧的署名权也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明确约定署名为编剧。在有些合同中,可能会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剧本策划者等,并不明确聘请其为编剧,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严重侵犯编剧权益的,编剧必须明确要求合同约定聘为编剧。


(二)明确约定署名的方式。如果是合作创作的剧本,要对合作作者的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比如谁是第一编剧等。另外,对于编剧的署名方式需要进行具体明确,比如署名的字体、大小、出现的位置甚至出现额时长等均进行约定,否则,如果在一个毫不起眼的位置署名,也有可能认定是侵犯署名权。


(三)明确反对分摊署名权。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编剧已经创作了大部分剧本,只等最终定稿,但制片方会以赶工期为由要求导演或其他编剧加入一起进行创作,最后,所有参与创作的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该剧编剧并会署名,此种也应该是应该是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侵犯编剧署名权不仅包括不为编剧署名,也包括为不是编剧的人署名。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编剧可以加入类似条款:“乙方(创作者)有权在该剧本上署名,署名方式为编剧/剧本策划/改编(剧本改编者)/第几编剧……,乙方有权排除未经其许可的、任何未参与创作的其他人在剧本上署名。甲方对该剧不享有署名权。/或:甲方享有署名权,其署名顺序为第二……;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续写、修改和改编时,续写/修改/改编人有权以编剧/改编者方式署名,但不得损害乙方的署名权,署名的先后顺序依据创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确定。”


(三)关于合作创作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如果编剧和其他编剧进行合作创作剧本,编剧之间需要有合作创作合同,对于编剧之间的署名顺序、稿酬的分配、对外授权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四)关于编剧工作室的署名权。现在有些大编剧或成熟的编剧会以编剧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接受委托进行创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1、如果编剧工作室是法人性质并直接以编剧工作室进行创作的,剧本为法人作品,直接署名为编剧工作室。2、如果编剧工作室的编剧因职务行为且主要利用编剧工作室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剧本为职务作品,进行具体创作的编剧享有署名权,编剧工作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五)关于编剧助手的署名权。有些编剧可能会聘请编剧助手辅助进行创作,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编剧助手是否具有署名权。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只有进行创作的人为作者,也只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为人身权,不能进行转让。如果剧本确实是由编剧助手实际创作完成的,那编剧助手应该享有署名权,即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为剧本的最终权利人,编剧助手无权进行署名,此种约定也应是无效的。相反,如果剧本确实由编剧实际创作完成,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剧助手享有署名权,但也有权不为其署名。在胡强、刘桉诉刘和平关于《北平无战事》的署名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诉称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作为本剧总编剧的编剧助手,享有本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的署名权(可用笔名,署名先后由甲方决定),此外本剧的一切有关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录音带及将来发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权和版权及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皆系甲方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之一切宣传发行及出版发行等事宜。”,但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的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对于编剧助手是否享有署名权的问题,要确认编剧助手是否进行了实际创作,而非依据合同约定。


三、注意剧本的交付和权利保留


由于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好几个阶段,包括搭建人物关系、情境设置和人物关系设置、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大纲、一稿和二稿等,所以,一般制片方也是分阶段向编剧支付稿酬。在这种情况下需注意:


(一)明确约定剧本的交付方式。如果是当面递交,双方需要有相关的交接手续等,由公司出具相关手续表示已经收到剧本。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交付,一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制片方接受剧本的邮箱。在编剧阑珊与新丽传媒关于《虎妈猫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阑珊表示,在剧本交付后,与甲方往来的邮件纪录莫名消失。这样,编剧完全无法证明已经交付过剧本,也无法要求支付稿酬。


(二)在获取全部稿酬前需保留剧本的著作权。由于编剧分阶段创作剧本,制片方分阶段支付稿酬,因此,双方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甲方在分阶段支付相应稿酬后取得相应阶段剧本的版权,比如支付完人物小传的稿酬就获得人物小传的著作权。此种约定,对于编剧其实存在一定风险,比如,制片方可能从最开始就只打算购买编剧的人物小传或故事梗概等某部分剧本的著作权,这在部分履行完毕后,制片方由可能中途变更编剧,对于后面的剧本大纲、初稿等,制片方可能会以较低价格寻找其他编剧或编剧助手进行创作,从而达到节省制作成本的目的。所以,编剧在进行创作前,首先,最好将剧本最有价值的故事梗概或人物小传等创意部分先行进行版权登记。其次,要明确约定在制片方分阶段支付完全部稿酬前保留著作权,比如约定,在对方支付完全部稿酬后,对方才能获得剧本的著作权。最后,在有些情况下,制片方可能出于立项需要,需要编剧事先出具著作权授权书,授权制片方关于剧本的全部著作权,以完成立项工作。但编剧在出具授权书时需要谨慎对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编剧出具授权书的行为仅为立项需要,在制片方支付完全部稿酬前,并不代表授权制片方全部著作权。


(三)注意明确约定剧本的合格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对于编剧合格标准的约定一般比较模糊,比如约定编剧对于剧本的创作要让制片方满意为止。如此约定,相当于完全由制片方来判断剧本是否合格,对于编剧不甚公平。比如在《芈月传》署名权侵权纠纷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蒋胜男按照花儿影视要求的时间和艺术质量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的要求至满意,花儿影视有权在双方解除合同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经完成的剧本上进行修改,对剧本的修改行为将不视为对蒋胜男权利的侵犯。花儿影视抗辩认为,由于蒋胜男创作的剧本不合格,花儿影视最终聘请王小平女士担任编剧。但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并未通知其剧本不合格。因此,此种约定,双方对于剧本是否合格会产生很大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对于剧本是否合格产生争议,应该由双方聘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由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四、注意合同的授权内容


(一)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如果是编剧自行创作的剧本,则可能存在转让或许可的问题。著作权转让,表示编剧将剧本的全部权利已经永久的转让给对方,编剧本身不再享有除署名权等人身权外的任何财产性权利。此种情况下,编剧应该获得较高的稿酬。著作权许可,表示编剧将剧本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许可给制片方,此时需要注意许可的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等。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许可使用期限届满,编剧则重新享有全部著作权。


(二)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制片人、导演或演员都可能存在未经编剧许可直接更改剧本的情况,如果是出于拍摄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改编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在完全脱离原剧本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就可能涉及到侵犯编剧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剧本的财产性权利已经转让给制片方,但剧本的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如果制片方改编超过必要限度甚至对剧本有歪曲或篡改的行为,则编剧有可能提起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诉,比如,虽然《鬼吹灯》原著作者天下霸唱已经将《鬼吹灯》小说第一卷《精绝古城》授权给中影等,但认为陆川拍摄的《九层妖塔》和原著大相径庭,因此,天下霸唱最终起诉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在对外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对改编权进行限制,比如不能改编人物关系,基本故事情节。


(三)分开授权。编剧是剧本(文字作品)的权利人,因此,编剧完全可以仅仅将剧本的财产性权利之一摄制权授权给制片方,而不必同时授权其全部的著作权。同时也可将改编权分开进行单独授权,比如电视剧改编权、电影改编权、网络游戏改编权等,也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得收益。


(四)同时授权续集购买权。如果最终改编影视剧获得成功,则制片方有可能自行改编创作续集,比如搜狐在从九夜茴获得《匆匆那年》的剧本改编权并获得成功后,搜狐自行创作了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因此,为了避免制片方在剧本获得成功后自行改编,在签订合同时同时约定续集的购买权,这样也可以提高转让价格。


为了进一步繁荣文化市场,整个影视制作行业应该充分尊重位于产业链顶端的编剧权益。只有编剧创作出优质IP,影视制作机构才有可能制作出优质影视剧。所以,编剧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在签约授权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加以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编辑/代重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