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编剧文雨:死在重重陷阱之下的原创编剧

 二少爷收藏馆 2018-01-04


   编剧文雨,作品《搜索》等

     近年来,从事原创剧本创作的编剧越来越少,究其原因,只有一个,重重陷阱之下,还能不死的原创编剧,越来越少了。

第一个陷阱,合同题目。

    编剧们回家翻一翻合同,抬头看一看很容易被忽略的合同题目,是不是很大一部分都写着:委托创作合同。

    有问题吗?

    当然有问题。

    原创编剧有了一个创作大纲,甚至有了几集剧本,跟制片方洽谈合作事宜。

    制片方编剧的创作大纲,几集剧本感兴趣,坐下来谈合同。

    编剧们在看合同时,最关注的往往是编剧费是多少,编剧费怎么付。其他条款,反而不是那么在意。更何况,编剧在面对影视公司时,大多数缺乏讨价还价的底气。

    当制片方拿出一份委托创作合同时,编剧们要么容易忽略,要么不好意思开口,要么,制片方说的,貌似也有道理:你的剧本还没有完成,现在我们签订合同,自然是我们委托你来创作。

    委托创作合同的意思是:制片方委托编剧创作剧本。

    那么,发现问题了吗?明明是原创编剧先有了创意,有了故事大纲,变成了制作方委托编剧进行创作。

    编剧,尤其是原创编剧在合同上签字,该剧本的著作权已经完成了转让,不再属于编剧,而是属于制片方。

    破解陷阱攻略:改委托创作合同为拍摄许可合同。

 第二个陷阱:著作权约定条款。

    委托创作合同中,跟随而来的会有第二个条款:著作权约定条款。

编剧们回家找找合同,十有八九会有一条,剧本的版权,或者说,影视剧的版权归制作方所有。

制作方的解释一般是这样的:为了方便影视剧的发行。

制作方往往会混淆一个概念:剧本版权,影视剧的版权。

编剧们偶尔也会觉得,是啊,我只是写了剧本,拍摄,制作方面的工作是由制作方投资组织人员完成的,他们要求拥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是,这样会留下一个极大的隐患:如果影视方,制作方根据已有剧本,甚至根据已经拍摄完成的影视剧制作衍生剧,是否构成侵权,就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也有理。

    破解陷阱攻略:拍摄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制作方制作影视项目的期限和数量。

    小说版权的使用期限,三年五年甚至长达十年,在版权实务中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剧本版权的使用期限,衍生剧的制作是否侵犯原创编剧的版权,一直是法律的模糊地带。

    编剧们不要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是,明明我只授权了一个剧本,为什么衍生剧的开发变成了跟我无关,这样的事是显失公平的,可以让原合同或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告诉编剧们一个残酷的现实:合同是成年人的游戏规则,即便编剧是个人,是弱者,制片方是公司法人,是强势,但是放到法庭上,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平等的主体。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法官基本上只会在合同条款的范围之内判决,至于输了官司的人认为的不公平,事实上,就合同论合同,是得不到解决的。

第三个陷阱:剧本会与集体创作。

    剧本创作与小说创作最大的不同在于,小说是个人的作品,一个作者从头写到尾,作者可以自行安排。

    至于剧本,常常有人说,剧本是集体创作的结果。他们的理由常常如下:

    其一,剧本创作过程中,召开的创作会,编剧会。

    其二:来自导演,制片方,甚至演员的意见。

    编剧会遇到来自两方面的陷阱

    一是如果编剧不采用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项目极有可能无法推进,甚至制片方另找编剧来进行,也是分分钟可能的事情。

    二是如果编剧采用各方面的意见呢?是的,集体创作来了。

    制片方认为创作出来的剧本已经不属于编剧个人,而是制片方了,这个制片方,有可能是投资方,也有可能是强势的导演或者制片人。

    编剧也认为无比委屈。相信创作的人都有很深的体会,创作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创作,很多时候,比独立创作更难。

    破解攻略:在拍摄许可合同中规定:制片方有义务协助编剧的创作工作,协助的方式包括组织邀请专家参与编剧讨论会等等。

第四个陷阱:合同约定编剧署名。

    编剧们对署名权的在乎程度,远远大于对金钱的在乎程度。激怒编剧,迫使编剧维权的往往不是金钱,而是署名权。

    编剧们如何保护自己的署名权呢?

    编剧合同中常常会看到类似的条款:制片方有权决定署名方式。

    什么意思呢?

    意思很简单:制片方愿意给你署名就给你署名,不愿意给你署名你也没办法,因为是合同规定,因为合同你有签字。

    当然这是把事做绝的搞法,制片方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他们还有各种做法:

    其一,在原创编剧的分集大纲,前五集剧本,前十集剧本打磨出来之后,为了避免投资风险,邀请其他编剧,在瞒着原创编剧的情况下,同时制作两版甚至三版剧本。毕竟,演员费那么贵,与编剧费对比,编剧费不过是毛毛雨。

    其二,在原创编剧的全部剧本创作完成之后,为了保证开机时间,同时也是为了在原剧本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元素,另行聘请剧组编剧。

    破解攻略:合同约定,原创编剧是唯一署名编剧,制片方增加新的编剧,必须获得原创编剧书面授权,否则无效。

第五个陷阱:无条件第三方转让。

    所谓无条件第三方转让,是指编剧甲方,制片乙方签订合同之后,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把合同所有权利转让给任意第三方。

不仅仅是编剧合同,应该说,所有的版权合同,类似的条款,是终极陷阱。

    举一个例子:原创编剧甲与制片方乙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完成剧本大纲后,制片方乙以甲创作未达到要求,终止合同。

    乙方拿着合同分别与丙方谈合作,丙方另行聘请编剧在甲的剧本大纲基础上创作。

    事实上,这个过程可以无限循环。

    原创编剧甲方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创意,大纲循环到了谁的手里,署名权又成了谁家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