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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要】加强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渐华 2017-07-18


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环节,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应切实履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采购效率。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场地,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者集采机构、代理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渠道,对教学科研设备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代理机构会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


1.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和清单范围以外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包括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应预先提出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相关理由应当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描述及优劣对比等。


3.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4.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评审情况和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教学科研设备采购以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纳入信息公开检查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对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纳入集采机构年度考核和采购单位绩效监管重点。


六、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建立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采购评价结果将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者效率低下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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