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条件报送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2.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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