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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二选一”涉不正当竞争?

 圆角望 2017-07-19

    吴斌

    新闻背景

    近日,京东和唯品会发布联合声明,称收到商家反馈:某电商平台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以各种方式要求商家签署所谓的“独家合作”,并从京东和唯品会等平台退出,否则将会受到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处罚。该声明直指天猫。京东与唯品会认为,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独家和站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随后,天猫对此迅速回应,认为是商家自主选择了天猫,而非天猫选择商家。

    1.

    何为相对优势地位

    从今年“6·18”开始,京东和天猫就不断开撕,这也可以看出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京东、唯品会和天猫的这次争端缘起一篇《被天猫“独家合作”网店面临巨额损失》的报道。当然,在电商激烈竞争的格局下,商家也不得不做出选择。如果电商平台真的存在令商家被迫“二选一”的行为,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经营者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限定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滥收费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经济利益、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其中相对优势地位是指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选择什么样的交易方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的维护,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及经营者的自主选择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的规制。一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对交易相对方形成一种比较强大的影响力,只要这种影响力的性质未能真正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不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法律就不能对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的正常行使进行不必要的干扰。

    2.

    多平台运营模式更能满足用户需求

    每逢购物节各电商竞争激烈。那么,天猫和京东的争执实质在哪?通过大量的第三方数据可以看出,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服装品类一直都占据了整个零售市场强势地位,无论京东还是唯品会都很难撼动。京东一直在服装品类不断发力,但相比阿里巴巴做服装品类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差距是显著的。

    天猫和京东在货款、账期以及物流等现实问题上都有差异,而这些都会成为商家选择平台的重要考量。在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以及不违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货款、账期以及物流等影响商家选择平台的因素,都是正常的竞争范畴。而一旦超出正当范畴,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就将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该规定中所表述的限制、排斥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带有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开展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消费者喜欢对比最直观的数据,比如“双十一”京东和淘宝的营业收入,但实际上二者的竞争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各电商平台的竞争也得归于商业模式的竞争。对于阿里巴巴来说,它的支付功能、比价功能、团购体系都是其他电商无法匹敌的,而京东的竞争力来自于物流,苏宁易购的竞争力则来自于供应链。对于商家而言,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做出决定,而多平台的运营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满足了用户的消费需求。

    3.

    网络不正当竞争难以判断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都有明显的不同,这类纠纷类型新、数量多、难以认定、证据搜集难,同时法律规制不够完善。电商平台的发展,使得线下业务发展到线上,在互联网大数据发展的环境下,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这使得纠纷的判断变得愈发复杂。对于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损害有多大,实际损害的造成与竞争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网络不正当竞争会以各种方式出现,例如涉及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软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等。2015年“双十一”电商集中促销活动临近时,京东起诉天猫不正当竞争,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传“当日达当日用”等误导消费者,以此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京东为此将天猫商城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一并告上了法庭。除此之外,还有竞价排名软件、比价软件等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类型竞争模式的出现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遵守商业道德。网络的发展对法律的冲击力度比较大,法律不可能跟上网络的发展速度,因此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法院)  

    延伸阅读

    占据相对优势地位 不能简单认定不正当竞争

    在电商的激烈竞争中,如果某电商占据相对优势地位是否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未规定该种行为,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意见中,也取消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占据相对优势地位不能简单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在市场经济中,二者的判断技术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考察经营者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从经营者占据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财力和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该种考察主要是从整个行业甚至整个产业角度进行考量,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针对的是其竞争对手,而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要考察经营者与交易方的关系。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会侵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一般以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以至于交易相对方对该占据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产生依赖性,难以转向其他经营者。

    不过,在实践中,相对优势地位的判断缺少定量判断标准,主观性太强,无法简单将占据相对优势地位判断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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