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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你用保险单抵减个人所得税了吗?】致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彩虹348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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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实施,为了您更好的了解及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规定与您分享。


一、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连续3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三、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您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必须取得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校验后,并打印在保单凭证上的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操作指引


1.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因购买方式而有所区别:


(1)单位统一购买或共同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次月在标准内按月扣除。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报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类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


(2)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应在购买后及时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进行扣缴申报。


2.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支出金额填报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明细表》。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温馨提示


1.纳税人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2.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扣除。


3.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可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如果您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内容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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