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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 每日一税】《2020年第13周(03.23-03.27)周末问答》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200328   每日一税】

2020年第13周(03.23-03.27)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17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0日,上海市王小二经营服务部取得货物运输收入16万元,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比如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超定额销售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上海市王小二经营服务部取得货物运输收入16万元,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2020年3月24日:张三将其持有如意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王五,谁是股转个税扣缴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张三是纳税人,王五是扣缴义务人。

三、2020年3月25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纳税确认时,少缴的增值税也为收入,能否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呢?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从会计核算原理来讲,增值税是对收入的冲减,所以少缴的增值税应还原为收入,但财会〔2016〕22号明文规定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因此不能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四、2020年3月26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的项目取得应税收入,缴纳税款时,能否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记“银行存款”呢?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的项目取得应税收入,缴纳税款时,似乎应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记“银行存款”。

但这样处理,非常容易将简易计税的计提税款与缴纳混淆,也不利于纳税人准确把握该科目的余额,笔者建议月末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统一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缴纳税款。

五、2020年3月27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额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不可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混淆。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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