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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不动产招投标决策要注意哪些事项?

 遥想呼应 2017-07-19



细心读者可能已经发现,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7〕58号文对「甲供工程」的定义,存在着细微的区别。


36号文的定义是: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8号文的定义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设单位」仅指不动产的投资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甲方」,而「工程发包方」则含义较广,既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见,普通甲供的适用范围较广,既包括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甲供,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甲供;而特定甲供仅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甲供,说白了,针对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何博士说税: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与应对建议讨论了空档期存量特定甲供工程调整策略,今天以不动产价值链为讨论载体,谈谈7月1日后新增项目招投标决策的注意事项。



对于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新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对总承包企业没有甲供条款,那么,总承包单位就只有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如图1所示。

从房开企业的角度看,如果决定把所有材料全部交由乙供,在招标决策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工程税前造价的各费用项目,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是,横向比价时,应以各投标单位的税前报价为依据,税前报价越低,开发产品的建安成本就越低。


三是,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总价按照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确定。


从总承包企业的角度看,在投标阶段,一定要研判招标文件,结合现行税收政策,选择适当的报价和报税方法。


中标后,如果工程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总承包企业在进行生产资源配置时,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选择等,可以直接参照房开企业的上述思路和做法。


由于总承包企业对应的分供商数量众多,纳税人资格也各不相同,其中的劳务分包单位多按照「清包工」选用简易计税。因此,不能强求所有的分供商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报价,但是总承包企业一定要把握住一个基本原则:即,先横向比较不含税价格,最后根据其计税方法,确定其含税中标价。


需要强调的是,计税方法、发票类型、税率或征收率、提供时间、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一定要提前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后不要忘了,所有的印花税应税合同都要将不含税价、税额、含税价分列,这样可以节省印花税。



在价值链上所有节点企业都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通过税负转嫁机制,可以将税额层层传导至末端消费者,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税额不影响中间环节纳税人的损益。


如果中间环节的纳税人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况将大为改变。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为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图2所示。

从房开企业的角度看,如果其对总承包企业甲供的材料和分部工程符合58号文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报价,适用3%的征收率。


在这种模式下,房开企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充分权衡,甲供模式值得不值得,也就是说采取特定甲供模式,与采用其他模式相比,哪一个开发成本最低。


甲供模式下,材料设备这一块,由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发票,理论上讲,其不含税成本与乙供没有任何区别,也就是说,在不考虑材料价差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开企业甲供材料是没有边际收益的


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其他建安费用,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其开具3%的发票,房开企业可以凭票抵扣3%的进项税。


要注意,总承包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意味着它本身获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全部转化为工程成本,导致其成本水平上升,为维持必要的报酬率,它必然会通过提高报价的形式,向房开企业转嫁成本压力。


二是,如果经过权衡之后,房开企业决定选用特定甲供模式,建议在不违反行业法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甲供的比例。


尽管前文已述,房开企业甲供材料不会获得超额收益,但要考虑两个因素:


1、材料价差收益。


2、尽量降低总承包企业的销售额,减轻成本转嫁的压力。


从总承包企业的角度看,如果房开企业的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为特定甲供模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结合本地区工程计价的规定,按照营业税模式下的计价依据进行投标报价。


二是,确定合同总价时,只扣除甲供材料的不含税价格。


三是,对分供商招标时,评价标准均为含税价,也就是说,谁的含税价报价最低,就选谁


为此,总承包企业要根据税收政策,合理安排招标模式、合同签订等交易环节,尽量要求分供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降低工程成本。


1、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自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货物或其他生产要素。


2、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清包工」选择简易计税报价,并在合同中约定。


3、机械租赁费,尽量选择可以选用简易计税计税的出租方。


4、专业分包成本,建议采取总包甲供的模式,要求分包单位选择简易计税,并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针对包工包料和特定甲供这两种极端模式下的招投标决策进行了讨论,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中间模式,即普通甲供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两种极端模式的结合,兹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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