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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清晰(三类股东、出资瑕疵、股权结构等)问题解决方案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7-07-20

企业IPO需要达到怎样的条件?其法规要求可参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文件。发审委员在否决一个IPO申请时,其否决依据引用的就是该等文件中的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发行条件可分为定量和定性条件,定量条件通常具有事实性描述的特征,如“注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创业板)”,定量条件一目了然、很容易判断,一般上会企业中不存在达不到要求的情况。


而定性条件,则较为主观,通常存在很多内涵和衍生意义,需要主观的职业判断。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股权清晰”......


那么怎样才算是股权清晰?

股权清晰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股权不清晰又该怎样解决呢?


这就是本次分享会「企业IPO中“股权清晰”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想为你解决的问题。


分享嘉宾


曲慧清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6年资本市场法律执业经验


曲慧清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02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16年,曲律师曲惠清律师负责了多个 A 股和 H 股、小红筹的发行上市项目及收购兼并、私募投资、债券发行项目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曲律师主办项目具体有: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H 上市项目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及 H 股上市项目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H 股上市项目

德国拜耳集团收购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单 QFLP 试点基金(弘毅投资 QFLP 基金)收购石家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公司律师)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


主要内容


一、股东构成是否规范,“三类股东”问题及最新监管思路


1、自然人股东(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处级以上干部、国企领导、离退休干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等)

2、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分公司、一人公司、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村民委员会等)

3、三类股东问题及趋势


二、股东出资瑕疵情况及对策

1、出资方式瑕疵

2、出资金额不足

3、其他问题


三、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1、股权转让

2、委托持股

3、其他情况


课程详情


分享时间:7月20日20:0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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