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东亚地区合作进程 一种“实践理性”的解释

 tangaolus 2017-07-20

一、从“国家理性”到“实践理性”:必要的修正回顾

西方社会科学的发展,不难发现一个重要特征,即无论什么理论总是与一个核心理念相关,那就是“理性”。源起于17世纪的理性主义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欧洲学者总结凝练,成为一种具有高度抽象和较强普适性的元理论,也因之主导了包括国际关系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诸学科的理论建构。理性本位成为大多数西方主流社会科学理论的起始点。具体到国际关系领域,在二战结束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尽管经历了从现实主义到自由主义再到建构主义的三大主流理论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理性主义视角,换句话说,即是一种完全从“国家理性”出发思考世界政治的方式。无论现实主义主张的绝对权力或相对权力,自由主义推崇的政体、贸易或制度安排,还是建构主义认可的观念的作用,无一例外都在强调作为基本单位的民族国家及其理性诉求对于世界政治的塑造。

诚然,这种以“国家理性”为核心概念的理论建构清楚简约地解释了战后国际关系的主要事实,对国际关系学科本身的发展,特别是确立其在社会科学界的独立地位功不可没。但是,与此同时形成的“国家理性”话语霸权的垄断地位对国际关系学科发展的阻碍作用也不容忽视。多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打破垄断,尝试发出多元的声音,拓宽研究视角。比如,最早得到学界认可的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研究其实质是强调国际政治中存在的“社会理性”,不是说民族国家基于个体利益的理性核算不重要,而是说这种核算事实上从一开始就要基于“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产生,根本不存在孤立的“国家理性”。

进入新千年,随着多元文明和全球治理的紧迫需要在世界政治中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打破话语霸权的研究。2007年《亚太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of the Asia-Pacific)出版专辑,发表了由加拿大学者阿米塔夫·阿查亚和英国学者巴里·布赞组织四位一流亚洲学者撰写的论文,集中讨论了“为什么没有非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问题,开拓了一种跨文化视角清楚呈现了与国际关系理论化相关的非西方的传统、叙事和历史。两年后,参与该项目的中国学者秦亚青发表《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将中国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的文章,2012年又正式出版了专著《关系与过程: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建构》,由此提出了以“关系性”为内核的系统理论。秦亚青提出,西方的个体本位社会强调个体“理性”,中国社会文化的一个根本理念则是“关系性”。对关系性的重视不是推翻“理性”的重要地位,而是强调理性是有条件的,在重关系和重人情的社会中,理性很可能是关系条件下的理性,这就与个体本位社会中的理性不尽相同,可以称为“关系理性”。“关系理性”的提出无疑是对国际关系主流理论中美国话语霸权的修正,弥补了“国家理性”存在的不足,特别是解释了“国家理性”不能充分说明的一部分世界政治现实。“关系理性”的概念深刻反映了中国文化对国际问题的思考,很快得到更多学者的响应。2014年中国台湾学者黄秋琼和石之瑜也针对“国家理性”理论的不足,用“关系平衡”(balance ofrelationship)的核心概念解释了中国的对外干预行为。2015年赵汀阳教授的文章提出“关系理性”对解决国际合作难题的重要意义,即优先采取“报复规避”、优先考虑“互相伤害最小化”,以及在此基础上追求合作最大化的最优共在状态,从而实现“孔子改善”的最优目标。这些研究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美国理论“国家理性”中心主义的话语霸权地位,并从一个被其忽略的层面推动了理论的发展。

事实上,对“国家理性”的质疑和修正不仅来自美国以外,美国国内的理论研究也没有止步。彼得·卡赞斯坦先后出版了《世界政治中的文明:多元多维的视角》和《超越范式:国际政治中的折衷主义》。他直言,“有些知识分子偏爱用演绎式的科学方法研究国际政治,如果提出不同种类的行为体可能会触及他们的敏感神经。科学研究方法要求分析的简约,因此认为只有一种行为体,这就是国家。进而为了追求简约,则必须将国家视为同类行为体。根据这种逻辑所有国家都是内部一致、相互类似的行为体。”现代学术研究越来越与世界现实脱节。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主流范式之间的纯理论辩论反映了一种现象,那就是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已经十分严重。社会科学必须具有容忍精神,必须鼓励实践智慧”。这样的批判得到北美国际关系研究界的响应,2008年《国际组织》杂志发表了文森特·波略特的《实践逻辑:一种安全共同体理论》文章,同年11月在多伦多大学举办了“国际关系的实践转向”研讨会。一批不满于理论研究陷入沉寂的学者开始了推动“实践理论”研究的进程。2011年由伊曼纽尔·阿德勒和文森特·波略特主编的《国际实践》一书出版,完整分析了作为国际关系实践理论的核心概念与研究框架,书中作者分别从不同的议题领域呈现了国际关系“实践”研究的可行性和重要价值。与其他质疑“国家理性”的学者一样,阿德勒和波略特也明确指出,实践理论并不是普适性的元理论,而是希望将实践作为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为实现范式间对话提供丰厚土壤。更进一步,他们认为,理性选择理论只关注国际实践的一种具体类型,即与成本效益比相关的实践活动,因此只能解释部分现象。理性不仅仅存在于人脑之中,而且存在于不断积累起来的背景性知识(background knowledge)之中,而背景性知识使实践成为可能。换句话说,世界政治行为体都是遵循“实践理性”而行动的,世界不是由民族国家组成,而是由跨国的“实践共同体”组成,它们受共同的背景性知识驱动,实施符合“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

“实践理性”对“国家理性”的主要修正体现在对国际关系行为体的界定由边界排他的民族国家转向了跨越国界的“实践共同体”,认为世界政治与其说是由民族国家基于理性核算的行动构成的,不如说是跨国的实践共同体基于某种背景性知识而实施的适当绩效行动。现实世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实践共同体,它们通过实施由不同背景性知识定义为适当的行动,产生绩效和社会意义,进而推动世界政治发展变化。与假定民族国家遵循确定不变的“国家理性”构成世界政治相比,“实践理性”对行为体和行为逻辑的假定似乎更接近现实,特别是冷战后的世界政治。

二、“实践理性”理论的基本内涵

无论人们坚持什么样的理论,都要面对一个事实:只有在实践活动之中并通过实践活动,世界政治才能够存在。突出实践的意义不是要进行整合,而是要促成对话。这就意味着,不会有单一的实践理论,而是会出现多种研究实践的理论。“实践”本身不是国际关系的专属概念,也不具有固定的学科内涵。事实上,在国际关系研究的概念体系中,对它的使用尚不及另外两个概念广泛和频繁,即行为和行动。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实践”的定义。

实践是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Practices are competent performances)具体说,实践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有规律行动这类行动程度不同地表现出行动者的适当绩效,同时包含并展现背景性知识和话语。实践还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物质和理念过程,这个过程使得结构趋于稳定或是发生变化,使得施动者能够重构或是改变结构。行为、行动、实践三个概念之间显然是有联系同时又有重要区别的,如果用一个简单的图表对比(见下表)来说明,可以看出以“实践”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较之以“国家理性”为起点的三大主流理论具有更广泛的本体论基础可以打破分离物质与理念的二元主义,以一种新的方式对社会世界做理论化阐释。不是把世界政治中发生的事件视为孤立的国际关系行为或者行动,基于“实践理性”的解释将“实践”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中心,这就提供了一个概念结构,超越以不同名称存在、但又在实质内容上相互关联的各种范式,审视那些产生了与世界政治相关结果的适当绩效行动,也就是国际实践。换言之,国际关系行为体无论是基于权力、制度,抑或文化而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其实都是一种实践。世界政治就是由丰富的实践构成,因此施动者无论是民族国家还是国际组织,都是某类“实践共同体”,也正是它们实施的跨越时空而存在的适当绩效行动,组成了错综复杂的世界政治。

具体说来,研究世界政治中的国际实践需要关注“实践”的以下特征:

第一,实践是做事情的过程,不同于以具体形式存在的实体,而是存在于自身的展开或是过程之中。以东亚地区为例,最初如果没有东盟十国的尝试和努力,就不会形成一个自愿放弃冲突的地区组织。因为积极互动形成了一个地区组织,成员国改变观念,逐步超越彼此的矛盾形成了“只要不冲突,一切皆可沟通”的共同实践认知,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将其推广到与后冷战时代的大国交往中。半个多世纪的东亚地区合作互动尽管不断遭到质疑,特别是来自欧美经验的质疑,却始终在推进,这一点在“国家理性”中心主义的解释中无从论证,在“实践理性”理论看来则是“东亚地区合作”作为一种实践存在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它在不断地实施中。不仅东盟国家内部以及东盟与周边大国之间的冲突持续减少,而且地区合作的范围持续扩大,很多在“国家理性”理论看来根本不可能的现象不断成为现实,比如美国、俄罗斯等域外大国也接受“东盟规范”成为地区合作中的一员。再比如,低水平的制度建设一直是东亚地区合作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然而东亚地区合作进程却比一体化程度最为发达的欧盟表现出更连贯的持续性,这也是“实践理性”理论看重的特征。

第二,实践是具有社会意义并被社会识别的适当绩效行动。也就是说,“适当绩效”的评判标准在共同体内,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既非行动本身的内在固有属性,也不是由施动者来决定的。施动者可能是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出于习惯)地实施了适当绩效行动,只要被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认可,这些行动就是实践。进而,施动者也就被其他成员视为某个“实践共同体”的一分子。在东亚地区合作中,正是由于东盟十国的尝试和推动,由小国主导的“10+3”“10+1”“10+6”等地区合作机制才可能建立和运行,这种合作超越了实际利益冲突和观念差异特别是颠倒了大小国家之间实力与话语权的对称关系,在既有的“国家理性”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解释,在东盟十国创立的地区合作实践行动中却具有重要意义——“无对抗、弱制度、重协商”正是东亚地区合作的有效实践。由此可见,东亚地区合作评判“适当绩效行动”的标准是基于东亚经验的“社会规范”,而不是基于欧美经验的“法律规范”,合作互动本身的重要性超过了对制度化水平的追求。

第三,实践展示了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规律性。实践可以由个体来完成,但是实践的意义只有通过集体共有的关于“适当绩效行动”的理解来获得,通过对于哪些做得好,哪些做得不好的相关判断来形成。实践将那些在“做”中存在利益共享,存在共同的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个体联系起来,成为一个“实践共同体”。不接受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个体就无法成为共同体的一员。事实上,20世纪以来的世界政治中存在很多业已形成的实践共同体,比如大国间的裁军共同体、致力于结束战争和避免冲突的外交共同体,等等,尽管对其适当绩效行动的判断也可以放在“国家理性”的解释框架中这些共同体的行动同样符合“实践理性”的解释。就东亚地区合作而言,将缔造合作的东盟成员国和参与合作的地区甚至全球大国视为“实践共同体”的一员,明显较之将其视为追求“国家理性”利益诉求的个体更具说服力,因为所有参与地区合作的域外大国都是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与东盟展开互动的,即使身为全球首强的美国也不得不接受《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而这些规范在东亚地区合作以外的世界政治互动中是不适用的。

第四,实践依赖于具体可变化的背景性知识而不是表象性知识。表象性知识(representational knowledge)是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主导型知识论观点,是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它经由人的大脑反思而产生,是强意识的、抽象的、可以言明的系统知识,不以地域环境文化等具体地方性要素为转移。现代西方社会科学寻求普适性通则的做法,就是受表象性知识影响的集中体现。与表象性知识不同,背景性知识主要来自行动者的经验,是长期实践过程的自然积累,通常是弱意识的、非抽象的、无以言明的。背景性知识在具体实践中自下而上产生,因此是地方性的也是可变化的。由表象性知识转向背景性知识其实是国际关系理论由探究某种先验的理性标准发展到重视行动者本身的历史、文化、经验等实践因素的转变。没有实践,物质不能产生意义,理念也无法成为行动,实践理论解决的正是三大主流理论都无法超越的本体意义上的二元分裂。

在实践理性看来,尽管背景性知识也可能像规范、条约一样通过正式文本得到巩固,但是并不由文本创建,也不一定与文本同延,而是取决于潜在的共识和持续的实践。东亚地区合作的发展过程就具有文本制度明显落后于合作实践的突出特征。而且,在东盟构建并主导的地区合作进程中,参与进程的大国和小国保有共同的背景性知识,因而自觉采取协商一致的行动,但是在其他地区或全球事务的互动中,这些国家仍然要遵循“国家理性”主张的利益核算,或者说是受到“实践理性”主张的其他背景性知识的驱动。这恰好说明了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的存在,也是单一强调“结构”或“施动者”的理性主义或建构主义理论所不能充分解释的东亚地区实践。尤其是过去二十年间,“10+3”“10+1”机制的实质成果和美俄等大国的积极跟进,与其说是委曲求全的务实利益驱动,不如放在基于“实践理性”的解释中更为合理。

三、基于“实践理性”的东亚地区合作进程

东亚地区合作始于1967年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Asian Nations,简称ASEAN)即“东盟”的建立,尽管不是东亚整个地区实现合作的标志,但是考虑到20世纪60年代的战略环境,以及四十多年来东盟在地域和影响力上的成功扩展东盟本身就是值得研究的地区合作案例。20世纪60年代的东南亚面临严峻的安全问题,新成立的民族国家非常脆弱,领土争端、意识形态对抗和外来势力的干预给地区形势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成立东盟之前,这一地区的国家之间战争不断,既有大国参与的战争,也有相互之间的战争正常的国家间关系都难以保障,更无法想象地区合作的开展。然而,成立东盟之后,四十多年来成员国之间再无战争,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富足,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国家也逐渐被接纳,成员国一方面仍然保持各自的国家特性和政策差异,另一方面又形成一套共同遵守的对外关系准则,进而确保了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繁荣。

如果说东盟的成立与扩展仅仅是地区小国在战后国际社会中寻求生存的自然选择,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机制则打破了国际关系中很多既定的规范,呈现出“国家理性”理论难以解释的特征。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把东亚地区合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三个地区大国的合作框架,即“10+3”(ASEAN Plus Three,简称APT)机制。2005年第一次东亚峰会(East Asian Summit,简称EAS)上,建设东亚共同体的决议被写入由13国领导人签署的正式宣言中,“10+3”机制迅速发展成为“横跨文化、经济、功能、政治、安全和社会领域的合作网络”,不仅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与地区和平,而且成功塑造了“由中小国家提出倡议并稳居机制核心,吸引整合大国加入”的区域一体化模式,展示了与欧洲一体化的大国主导模式完全不同的合作路径。

诚然,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者质疑东亚地区合作存在“小国主导”的独特模式,本文认为,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美国话语霸权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都是根据“国家理性”遵循手段—目的逻辑试图寻找制度与结果,亦即制度与行为体的行为模式之间的因果关联,因此都无法对东亚地区合作的路径和前景给予充分的解释。事实上,东亚地区合作的案例更符合“实践理性”的逻辑,合作的结果恰恰是在行为体的偏好、利益和身份被塑造和再塑造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无论地区大国还是体系霸权国都无法按照“国家理性”主张的利益诉求参与或者主导东亚地区合作,而只能是寻求“实践理性”认可的背景性知识即“在合作中”,成为持续实施符合地区合作“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共同体”成员。换言之,衡量东亚地区合作是否符合“实践理性”理论解释的核心要素,即是否存在某种“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共同的“背景性知识”,以及真实的“实践共同体”。

(一)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

在《国际实践》中,实践被定义为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也就是说判断某种实践是否存在的直观标准就是持续的、被认可的行动。东亚地区合作不断扩大的机制,以及贯穿始终的“东盟规范”恰好反映了这样的标准。

东亚地区的机制化合作始于东盟的建立。1967年,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签署了《曼谷宣言》,决定成立一个地区性组织,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以合作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此后,东盟坚持不断地发展地区主义,并在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东盟合作规范,从基本理念上为东亚地区合作提供了行动准则。在东亚,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共同安全、不干预内政等原则确立了地区国家的基本交往规范,也使差异很大的国家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四十年来,东盟规范成功扩展到地区合作进程中,任何国家必须先接受东盟的规范原则才能加入地区合作,其中一个基本表现就是签署标志东盟创建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首先,在地区合作的主渠道“10+3”机制中,中日韩三国基本接受了东盟的规范,尤其是地区合作中东盟的领导地位这一核心规范。虽然中日韩的物质实力和国际影响力都大大超出东盟,但东盟在东亚地区合作进程中提出规则和设定议程的能力却使其获得了大大超出自身物质实力的权力地位。东盟是东亚地区成立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地区组织。目前几乎所有的东亚地区机制都是由东盟牵头,并且以东盟为中心运作的。这种由扩大的地区合作而产生的新规范实际上也维持了地区合作的进程。否则,如果东亚主要国家之间为争夺地区发展的领导权展开激烈竞争,就很可能导致现有多边合作进程的中断甚至倒退。

其次,所有参与东亚地区合作的国家都必须遵循“非正式、协商一致和渐进社会化”的行为规范。而掌握合作进程主导权的东盟国家内部实际执行的也是“先决定后讨论”(agree first talk after)的议事规则。四十多年来,东亚地区合作的机制化成果在数量上并不缺乏,但是约束力和执行效率却一直饱受质疑。东亚各国特别是东盟从来不排斥制度化的发展只是在面对制度化与舒适度的权衡时,舒适度原则得到更多的支持。于是,发展到今天的东亚地区合作形成了多元、多重、多层次的机制框架,这种“混乱低效”的局面在“国家理性”的判断中可能不受欢迎,但是在“实践理性”看来却是合作进程持续推进的标志,是持续实施并且符合东盟规范的适当绩效行动。

(二)背景性知识驱动的实践

背景性知识是促使实践产生的驱动力量,但并非显性力量,不像表象性知识一样指导行为体的行为,却会在实践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变迁和压力,或者“实践共同体”成员自身认知的变化等因素作用,把原本行为体共同遵循的背景性知识推向前台,并对其加以质疑、修改和完善。经过编辑的背景性知识在指导新实践的过程中又逐渐退回,继续推动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这种受背景性知识驱动的实践发展轨迹在东亚地区合作的进程中也有明确表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第一次严重质疑了“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平稳低效的地区合作不能应对全球化的大风大浪。这时候,已经推动合作实践三十年发展的“背景性知识”被推向前台,一方面是已经为寻求“在合作中”而捐弃前嫌、放弃冲突并不断扩大成员国范围的东盟,另一方面是比东盟整体实力都要强大的中日韩正处于和东盟一样的经济和发展危机中,初现雏形的东亚经济链条受到致命打击,西方强国也不能提供救市良方。是否坚持以及如何坚持“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成为东盟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东亚地区合作的实践能否持续推进的关键。就在这个关键节点上,中国政府应对危机的积极表现以实际行动回答了东盟的质疑,“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也被重新编辑,东盟开始吸收地区大国中、日、韩加入合作进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东亚地区合作,也是目前东亚地区合作的主渠道——“10+3”机制。

如果说,1997年东亚地区合作的背景性知识被推向前台编辑修改是由于突如其来的环境压力,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背景性知识再次被质疑则是推动合作的“实践共同体”成员自身认知变化使然。随着地区合作带来的收益增加,东亚表现出日益突出的经济活力,地区合作进程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域外大国的关注。一方面,作为地区合作核心的东盟希望追求合作的扩展和制度化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域外大国的加入,东盟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完善原有背景性知识,初创了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原则文件。从2005年第一届东亚峰会上首次接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加入地区合作,突破地理上的“东亚”概念,到2010年第五届峰会上由于东盟成员间无法达成共识而没有形成年度功能合作的主题,东盟第一次直面了确保合作中心地位的压力,这就对原有的背景性知识提出质疑,需要注入新内容以确保推动合作实践的动力。于是,在2011年就形成了《第六届东亚峰会关于东盟互联互通的宣言》和《东亚峰会关于互惠关系原则的宣言》,不仅将东盟一体化的首要议程直接作为东亚峰会的优先议程,而且明确提出了峰会成员国建立友好关系的十二原则,包括“推动睦邻友好、伙伴关系和共同体建设”“承认并尊重民族、宗教、文化传统、价值观与观念的多元性”“尊重基本自由、提高保护人权、推动社会正义”等等,大大丰富了原有的东盟规范内涵。经过编辑修改的“在合作中”背景性知识此后逐渐退回,以推动东盟一体化为优先议程的地区合作进程得以继续发展。2012年3月,东盟秘书处发布了《东盟经济共同体记分卡: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展/阶段一(2008—2009)和阶段二(2010—2011)》,用以跟踪和评估东盟经济共同体四个支柱,即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有竞争力经济区、均衡发展、融入世界经济,以及各种举措的执行进展情况,明确执行差距及面临的挑战。2015年4月第26届峰会上,东盟宣布已经全部执行了记分卡设定的2008—2015年间458项举措,执行率占全部506项中的90.5%。诚然,由于只关注成员国批准条约的数量,而不跟踪条约的执行情况,记分卡的统计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东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即使东盟本身也公开承认,2015年启动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目标很难完全实现,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很大程度上只是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但是,正因为大力推动共同体建设经全体参与东亚地区合作进程的成员国认可,成为基于“在合作中”的共同背景性知识而实施的适当绩效行动,尽管它的实际效率和经济收益可能都不及美中等大国提供的贸易合作框架,却是符合东盟规范的“实践”,所以也是目前东亚地区合作中最有实效的一体化成果。

(三)形成中的“实践共同体”

“实践理性”理论较之“国家理性”理论的最大不同其实就是对国际关系行为体的界定,主张世界政治并非由边界明确的民族国家或功能各异的国际组织构成,而是由基于共同背景性知识而实施适当绩效行动的“实践共同体”组成。东亚地区合作由东盟扩大到地区大国再到域外大国的过程其实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理论视角转换的必要性,在“国家理性”的“成本-收益”核算看来不合理的选择,在“实践理性”中却能得到充分解释,参与东亚地区合作的大小国家正在形成一个“在合作中”的实践共同体,而不是一些仅仅受“国家理性”利益驱使并彼此矛盾重重的个体民族国家。

大体看来,东亚地区形成一个“在合作中”的实践共同体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的。第一阶段是从1967年东盟成立到1997年东盟与中日韩合作机制的建立,业已形成的东盟规范得到地区大国的认可,“在合作中”的共同背景性知识驱动参与合作的大小国家实施符合“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这可以说是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的“初建”阶段东盟规范不仅得到中日韩地区大国的认可,也扩展到所有十个东南亚国家,随着1999年柬埔寨的加入,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10+3”机制,也是今天东亚地区合作的主渠道。

不同于受表象性知识驱动的合作有明确制度规范的约束和推进,东亚地区合作的参与者只是一些认可“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按照符合东盟规范的“适当绩效行动”标准而实施合作的国家。因此合作进程更多表现出尝试性、关联性特征。比如,在东亚地区合作的多元多重架构中,三个“10+1”合作机制是先于“10+3”合作出现的。日本于1977年就与东盟建立了正式对话关系,韩国在1989年与东盟建立对话进程中国于1991年开始与东盟发展关系,1996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关系国。但是,直到1997年“10+3”机制建立之前,三对“10+1”关系并没有表现出成为地区合作主渠道的态势,基本符合“国家理性”利益驱动的特征。然而,在“10+3”机制形成后,三对“10+1”合作也更加活跃,特别是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并加强与东盟合作,实际上也推动了另外两对“10+1”合作的深入。三对“10+1”形成的竞争又强化了东盟的主导地位,强化了参与合作的13个国家对实施“在合作中”的适当绩效行动的共同认识。这其实是东亚各国形成一个“实践共同体”的重要阶段,没有这一阶段对东盟规范的肯定,东亚地区合作机制也不可能扩大到域外大国。

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10+3”机制确立到2011年东亚峰会正式接纳美国、俄罗斯,可以界定为实践共同体的“成型”阶段。东亚峰会本身是“10+3”机制发展的成果,最初的设想是由“东亚展望小组”(EastAsian Vision Group)提出,目标是以更高的制度化逐步取代“10+3”成为地区合作的主要形式,推动东亚地区一体化。2005年第一次东亚峰会召开时就明确强调了东盟作为“推动力”(driving force)的地位,与会国承诺接受东盟提出的三项标准作为参加的先决条件,即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东盟国家建立对话伙伴关系,以及与东盟国家的实质性关系。尽管由于对协商一致和舒适度原则的坚持,东亚峰会至今尚未发展成为地区一体化的核心机制,但是峰会的成功扩展和保持开放恰恰证实了“实践共同体”的存在。作为地区合作进程的又一平台,东亚峰会每次扩展所吸收的都是域外大国,然而无论什么样的大国参与,都要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接受东盟规范和东盟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被东盟社会化。这样的规范显然不符合“国家理性”的行动标准,既没有明确地区合作的地理范畴也没有赋予参与者平等地位。但是,却能够在“实践理性”中得到恰当的解释,即使美国、俄罗斯这样的全球大国也必须接受东盟规范,实施符合东亚地区合作“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实践。因为舍此则不能确保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也就不能维持地区合作的进程。以这样看似“不合理”的三项标准再次明确了东盟在地区合作中的主导地位,重新界定东亚地区,不仅顺利推进了“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如期召开了东亚峰会,而且在更大范围内巩固了东盟规范,获得了美俄等全球大国对东亚地区合作进程的认可。

由于东亚地区合作的低制度化特征,我们特别要强调即使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来看,这个“实践共同体”也仍然在形成中,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让我们还难以明确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的发展是否已经进入,以及进入了怎样的“第三阶段”。2012年以来,欧美发达国家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奥巴马政府第二任期的“亚太再平衡”战略更多表现出美国还是倾向于以实力和制度优势干预亚洲事务的意愿。尽管东盟与中日韩的自贸区建设进展顺利,东亚地区合作的实质性进展也并没有形成里程碑式的成果。但是本文认为,这完全符合“实践共同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并且推动东亚地区合作四十多年发展的实践因素仍然存在。比如,从2013年中国政府提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得到东盟国家积极回应,到2015年6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在北京签署,包括37个域内国家和20个域外国家的意向创设成员国确定,再到2016年1月亚投行正式在北京举行开业仪式,并确定将于同年年中批准首批贷款计划。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作为东亚地区合作成员之一的中国基于“在合作中”的背景性知识提出推动合作实践的新途径——“亚投行”,并经过“实践共同体”成员协商一致后形成“适当绩效行动”标准的典型表现。作为议程发起方的中国虽然是地区内大国,但是相对已经扩大到“10+8”机制的东亚地区合作而言仍然是“小国”,并且“亚投行”由倡议走向落实的过程正是为推动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的亚洲经济发展,保持东亚经济活力的合作实践的实施,东亚地区合作的议程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也没有发生质变。因此本文认为这应该是东亚地区合作“实践共同体”发展的新特征。

结语

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实践理性”理论对国际关系的潜在贡献是它将使国际关系学者获得一种研究国际关系的新视角。对世界政治采用一种实践视角,并不是仅仅在世界政治中加上实践因素,让它产生自己的影响。这种视角要研究的是:实践何以成为世界政治,实践又是如何组织和改变由人构成的世界政治的。正如《国际实践》一书中诸位学者从不同议题领域和不同变量设定展开的研究和论证一样,本文考察了东亚地区合作中存在的实践,这也仅仅是东亚研究中适用多元视角的一种初步尝试。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东亚地区国家很难形成“国家理性”要求具备的合作条件,但正是这样一些国家产生了合作的诉求,“在合作中”成为它们共同的背景性知识,并且促使它们重新定义彼此之间的关系,开始了弱制度下的务实合作。这些合作不符合“国家理性”的规范化要求,但是在“实践理性”的标准中是“适当绩效行动”的实施,经过不断发展,这些合作实践产生对制度的需求,进而也就有了符合合作进程需要的制度安排。无论怎样的制度安排都必须符合推进合作的需要,否则就要给合作让路,这也是东亚地区合作的独特实践。

四十多年来,东亚地区合作之所以不断得到维持和推进,除了大国的自我约束之外,东盟的主导地位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合作进程不是由“国家理性”认可的权力、制度或者文化主导,而是经过实践产生的东盟规范。即使是出现合作进程乏力,只要这些规范能够得到遵守,合作进程本身就不会中断或者倒退。不可否认,东盟的“中心”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域外大国间的竞争关系造成的。不少学者仍然明确质疑这种“中心”地位的存在,然而无可辩驳的事实是,无论“10+1”“10+3”“10+6”,还是美国推动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抑或是中国倡议的亚太自贸区(FTAAP),目前都真实反映着东盟的核心地位,东盟自由贸易区也是亚太地区唯一取得实质性谈判和执行成果的地区一体化框架。包括中美在内的域外大国都不得不承认并尊重一个事实,那就是离开东盟,在亚太地区推动任何地区性合作框架都是不可能的。东盟发挥着为中美两国参与地区多边合作和国家间磋商提供平台的重要作用。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东亚地区也难以出现大国主导的地区合作,已经参与合作的大国之间多为竞争关系,甚至缺乏互信,东盟的主导作用也就无法被取代。

因此,对东亚地区合作进程的观察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实践理性”,把参与和推动地区合作的各种力量视为“实践共同体”,从它们共同追求的“在合作中”这一背景性知识出发为合作进程贡献智慧,就能够少一些质疑,多一些路径,从而共享地区安全、发展与繁荣。

注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