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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品房初始登记需要的材料

 如梦书海 2017-07-20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查询办证结果。

办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指1992年7月25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按以下情况收取:

(1)2000年1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的,需提供有明确核定等级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2)2000年1月30日至2002年11月8日过渡期内竣工验收的,需提供有明确核定等级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

(3)2002年11月8日后竣工验收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

5、土地复核验收通知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指1998年1月1日后经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8、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及物管用房测绘分户图复印件;

9、房产测绘成果及分户平面图原件;

10 、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11、市建委关于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含清单)(指住宅项目工程);

12、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1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14、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如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专项安置用房的,还应当提交经建委同意用作安置房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建委、市拆迁办确认的房号清单(须加盖建委章);

15、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指住宅项目);

16、标准地名使用证;

17、若为商品房项目,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8、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号清单;

19、规划竣工图或规划报批图加盖备案章。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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