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进行明确。 之前第3列的填报说明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 现在第3列的填报明确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公告第一条说的是表G114010中“关联方收入”对应的是该表第1列填报国家的每个成员实体,与表G114020中对应的所有其他成员实体进行关联交易业务产生的收入,并且这个收入要按照国家来汇总。比如甲国的“收入-关联方”则是甲国的每个成员实体与在表G114020中列明的所有其他成员实体发生关联交易的收入,这个收入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甲国)汇总。 2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填表口径要与国别报告包括的所有其他成员实体的交易要按国别汇总报告。有些成员实体达不到关联方标准,但是要被列到国别报告中的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往来的收入一样要报告,对于表上没列明的关联方交易的收入则不需要填报。 来源:专一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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