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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比结婚更重要!|家理律所

 刘刘4615 2017-07-21
家理律师事务所 2017-07-20 14:27


田峰是北京本地人,毕业后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薪资待遇丰厚,在北京某处个人全额出资购置房产A,登记在自己名下。

在一次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田峰认识了毕业留京工作的西安女孩米米。米米热情豪爽,田峰幽默风趣,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同居期间,米米拿出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想在北京购房,但是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便提议以田峰的名义购买了北京某处房产B,米米以自己的个人存款支付了首付款,房贷由两人共同偿还。

田峰和米米感情发展迅速,互相认定对方是一生挚爱,决定结婚。田峰家境殷实,小两口婚前购置的均是小户型,田峰父母觉得他们的房子不适合做婚房,于是全额出资为小两口购置一套大户型婚房C,登记在田峰名下。

鉴于田峰家出资购买了婚房,米米父母便负担了婚房装修的费用,并购买了价值30万的一辆汽车作为陪嫁,并表示不需要田峰家给付彩礼。在父母家人的大力支持和祝福下,田峰和米米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婚礼。

婚后不久,米米怀孕了,孕育新生命的喜悦与忧愁一齐向她袭来。一向爽快的她忽然多愁善感起来,尤其是闺蜜的提醒让她十分焦虑:“你傻呀,人家结婚了,你的是你的,他的也是你的。你倒好,三套房子都写田峰的名,你的是他的,他的还是他的,我真服你呀。”

那天晚上,米米又向田峰提出房产加名的问题。

田峰一脸无所谓地说道:”米米,咱们都结婚了,这房子写谁的名字有什么要紧的?你现在想住哪套,想怎么用,不都随你吗?干嘛还费那个劲儿去加名呀!“

米米反驳:“加名当然重要!现在咱俩好好的,那都好说,这些房子我想怎么用怎么用。要是以后咱俩不这么好了,我还能用这些房子吗,我自己买的都用不了了。“

田峰有点生气:“你怎么就想着咱们不好呢?”

米米也生气了:“你当然无所谓呀,反正咱俩好吧,房子是你的;咱俩不好了,房子也是你的。我的风险就大了,只能依附你生活。反正这房子必须加名。”

现实真如米米认为的那样,房产不加名,结婚了都没保障吗?

且听我们慢慢说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先说结论,房产不加名,结婚证也保障不了你的权益。

第一,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房产A属于田峰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田峰不同意加名,双方离婚的话,房产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米米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米米顺利加名的话,视为田峰对妻子米米的赠与,双方离婚的话,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米米可以要求分割。

第二,房产B可能被认定为米米对田峰的赠与,但是由于米米不具有购房资格,借用田峰的名义,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如果房产B加上米米的名字,双方离婚的话,该房产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房产C可视为田峰父母对田峰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田峰一方财产。但是,如果米米可以顺利加名的话,亦视为田峰对妻子米米的赠与,双方离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米米可以要求分割。

总结来说,如果A、B、C三套的产权登记保持不变,即均只登记在田峰名下,对于米米来说,如果双方离婚,最坏的情况可能是三套房产都被认定为田峰的个人财产;如果米米成功加名,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这三套房产都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当事双方购房的具体个案各不相同,各个法院按照双方出资(含首付款与后期还贷)、产权登记情况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倾向性意见。但是,综合各地判例来看,能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便是产权登记。简单地说,不考虑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无论你是恋爱期还是结婚后购房,只要产权登记有你的名字,一般可以保障分割一半的房产权益。当然,如果恋爱期购房,后因关系破裂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出资额差距较为悬殊,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出资较多一方,但是从以往的判决来看,照顾的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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