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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

 半刀博客 2017-07-22

在我们国家,尊老爱幼,保护弱者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美德也成了很多人谋取钱财的理由和工具,这种传统也成了某些人规避法律理直气壮的理由,大有“我是弱者我骄傲”,全世界都得让着我的气势,在这里小编只想说一句话,并不是全世界每个男人都是你爹,每个女人都是你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根基,法律大厦的脊梁,相信这句话谁都会说,谁都知道是什么意思,然而这条法律在社会上却是违反最多的。谁敢说没有享受过特权。

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然而法官眼里却有,有感情的判决虽能案结事了,却损害了法律的公平,这也是非正义。

法律的天平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法制的框架内,只应有守法与违法的区分。

小编今天之所以有如此感慨,是因为今日在法官群里看到同行一个交通事故的判决书,一个敢站在法律的角度诠释法律的判决书。

先给大家说下案情吧:
     一辆小轿车沿着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路口时,东西向红绿灯已于07:17:59(行车记录仪显示),变为绿灯,此时南北向已经变成红灯,至07:18:06,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驶入,小轿车及时左转避让,但是依然避让不及导致电动车和小轿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受伤。交警队依然延续了以往的做法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划分小轿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电动车驾驶人以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将小轿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小编先不做评论,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从被告提供的视频中(行车记录仪)中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一直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无过错行为。原告辨称其系闯黄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即使原告所说属实但是其在07:18:06前并未越过停止线,其仍系违章行为。因此交警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行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对此次交通事故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  
   

也许大家觉得没什么,作为法律人,小编看的汹涌澎湃,亮点有二,其一被人们尊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圣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判决里被否了,其二判决撞电动车车辆无责,吾力大法院,这可是逆转性的拌回一局,终于帮广大车主道出这么多年受的的委屈。
 

也许大家会疑惑,既然无过错为何交警队还让车主承担责任呢?我想老司机们可能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交警队在责任划分时可能会存在一下心理:一、伤着为大,死者为大。一般在事故划分时会不自觉把伤着视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应当受到保护,责任划分的天平自然回向弱势群体倾斜;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都有责任。无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你与非机动车相撞,你驾驶一种高速且危险交通工具你就应该承担责任。三、机动车一般买有保险,出了事有保险公司赔偿,划分点责任,车主也不会说啥。老司机看玩有没有觉得很委屈呢,电动车有时候跑的比小轿车还快呢,怎么花钱买了保险反倒买错了,怎么自己就成了背锅侠了呢
   

交警队这么做真的合适吗?保护损失群体,想让伤着损失获得补偿出发点是好的,可是交警队真的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划分责任吗?显示是不适当的。交警作为执法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而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在划分责任时只能从法律层面考虑,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行为以及过错大小,而不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那么是否意味着就不用保护损失群体了吗?绝不!保护弱势群体应该从立法层面考虑。比如我国法律就规定了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保护。在司法适用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也不存在弱势群体。
 

有句话说的好,理想很丰满,现实很残酷,的确,人情社会在现实社会里的味道越来越浓,浓到人们遇到事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都是找熟人拖关系,每个人从骨子里都有一颗渴望享受特权的心。

强者,当官的、有钱的人,用权用钱来获得特权,弱者,用博取别人的同情来获取特权。

不知道人们注意到没有,很多比赛的电视节目,过程还能看,但是每当要发表感言、拉票的时候,感觉没有一个幸运的,不是成长坎坷就是这个死了那个残了的,然后自己多么伟大的还活着,都成了一种定式了,听得想吐,感觉就是在比谁比谁惨。

真应了那句话,成功需要经历坎坷,这句话放在这里挺讽刺的。

还得的那个闹得沸沸扬扬的强奸案么,叫什么李某一,歌唱家的儿子,开庭的时候这孩子的那个“不经意”的举动,“妈妈我饿”,这种安排,就是在打感情牌,示弱来换取法律的不公。


公交车上,曾经的不给老人让座被打耳光,年轻人做座经常被鄙视的眼光,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年轻的时候座公交车,都不好意思坐,原因在于哪些有老头老太太的组成的弱势群体太强势,把社会给予的关爱当作了理所应当


因为是“弱势群体”,就要求给予超越法律界定的救济,质问“法律为何如此冷漠”;因为是“强势群体”,就要求加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惩处,动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二者同样都走到了法制的反面。

当然,如果同样都有违法行为,那么,无原则地同情“弱势群体”,呼吁“法外开恩”,同无底线地纵容“强势群体”,搞“刑不上大夫”那一套,都会对法制造成致命的伤害

  所谓的“强势”与“弱势”,都不能成为干扰评判“罪与非罪”的因素。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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