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共享单车的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以“消法”的视角解析“共享单车”法律风险(第109期)

 蜀地渔人 2017-07-23

2017年,共享经济热浪依旧,传统行业饱受冲击。

在很多人眼中,就像手机最终取代呼机,汽车最终取代马车一样,共享经济已势不可挡。

“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当野蛮生长期过去,共享经济赋予的繁华还能支撑各个单车企业走多远?

相信每位读者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共享经济”催熟了“单车经济”,也拷问着消费者的心理底线。

大巧若拙,大辩若讷。笔者希望可以通过此文,可以从法律人的视角,粗浅梳理分析构成这一社会热点的法律骨架。使埋头争分夺秒抢占市场份额的一众单车企业静心思考其服务的本质,回归初心,合理预防部分法律风险,稳定发展。

只有积极遵守法律,勇于承担责任的企业,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企业,才能对投资人,对消费者,对企业自身良性发展负责,才能赢得“共享经济时代”后半程的胜利。

风险由来

绿色,健康,缓解交通的口号使各类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地迅速铺开,各类单车公司更如雨后春笋一般。与其他高举“共享经济”大旗的新兴事物如出一辙地野蛮生长,进一步地放大了共享单车的诸多“原罪”:居高不下的坏损概率引发了一起又一起的侵权争议,扰乱市政的随意停放时时刻刻挑战着公权力的底线,屡有发生的盗窃案件,反应迟缓的客服系统和不健全的押金退还机制……

在法律人眼中,2017年,“共享单车”在其扩张的同时,正在把残酷、没有管制的自由市场经济扩展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曾受保护的私法领域。

人身安全

首先,应强化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目前,共享单车损毁情况严重,一线城市甚至出现了“十车九坏”的困局。而因此类情况造成的骑行者的人身伤害更是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笔者认为单车企业根据法定召回义务,只要单车在消费者(或者说app使用人)可接触到的公开领域,单车公司就应当对因其维护不到位而产生的损害(比如未及时回收故障单车)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消费者无法取得平台数据且单车应属于耐用品,笔者认为实际审判中可以适用消法二十三条规定的瑕疵举证责任,在六个月的时效内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广大共享单车用户,并且有利的督促企业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积极应对侵权事件。

笔者建议各单车公司应该积极应对此类投诉,加强指导客户用车安全,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单车公司有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前妥善检查车体情况的法定义务(比如在扫码前在app上显示安全自查方法和顺序)。

现实中,因车辆会被app上锁,消费者因车辆后轮无法移动而不能在开锁前检查车辆的制动性能,因为很多车辆瑕疵需要在实际骑行过程中才会发现,部分消费者甚至扫码骑出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单车缺少部分零件,单车公司如不能对此类事件积极应对,合理防范,由此引发的损害或者对外侵权可能就在笔者打字的这一秒发生,而收到侵害的消费者或第三方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向单车企业主张合理的损害赔偿。

另外,因为平台信息收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存在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平台作为经营者确实可能存在明知服务存在缺陷(比如车辆已经被报修但尚未修理),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法律风险。

因为上述风险,笔者建议,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单车使用者权益,单车公司可以考虑留存专项赔付基金,或者为此类风险合理投保。

财产安全

首先,笔者认为各单车企业应积极应对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请求。

根据《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后,经营者依法必需出具发票。根据笔者目前亲自使用的几款app的情况,多数app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自助申请发票的途径,这显然是对app使用人该项权利的侵犯,笔者认为在单车企业建立合理的发票开具途径之前,如app使用人对单车企业提出索要发票的要求,单车企业必需立即支持,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物流及联络等合理费用。

其次,笔者认为各单车企业应积极进行押金监管。

截至20173月,摩拜押金规模超30亿元,ofo25亿元,其他收取押金的企业,市场押金总量约60亿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单车公司公示其押金保存方式,如单车公司挪用该部分资金,消费者有权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权,如单车公司对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的合理请求延迟或不予履行,对涉事公司或机构进行控告、举报。

而如果单车公司大面积挪用用户押金,且不予归还,消费者如无法取得押金,则可主张单车公司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笔者个人认为此处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消费者支付给单车公司的全部费用计算,也就是说应该包含押金部分,另外根据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经营者,依法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

进一步来说,各单车企业如能更积极引入适格的第三方监管,规避非法集资风险,也更有利于后续发展。

另外,应立即着手建立消费者预付款退还机制。

已经付款却发现单车损坏的情况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因消费者并未实际接受服务,所付款项应按照预付款处理。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约定(及时在特定地点提供可以骑行的车辆)或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应当退换利息和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每次支付的金额不高,但是在共享单车庞大的客户群体面前,这种情况单车企业应尽到及时核实并尽快退款的义务,否则有面临监管处罚及集体诉讼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单车企业就不仅仅要承担退换预付款的义务了,还将面临承担巨额维权费用的风险。

信息安全

共享单车因其独特的取费方式及押金收取模式需要消费者提供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位置在内的个人信息资料,同时也会获取消费者的日常出行路线和习惯,这些个人隐私信息都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对于各单车公司而言,如能依法主动承诺保障其客户此类信息,必能在激烈的后期竞争中,赢得消费者信赖,同时避免自身诉讼风险。

最后,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或是读者读到本文的现在,各单车企业会依法依规积极主动地完善自身法律层面的问题。而非化身集团化的庞然大物,为了投资人的金钱和品牌,狰狞而肆意地撕扯民事私法领域,在一次次的动物农场式的胜利后湮没于无尽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52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交通部会同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两周,笔者希望抛砖引玉,通过此文,引发更多法律专业人士对这一社会热点的深入思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