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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

 迷糊WYD 2015-10-29
      东方网2014年1月21日消息:昨天下午,市消保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案例解读。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记者注意到,结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欺诈行为退赔、金融消费防“忽悠”、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都有新规定。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反映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不断等问题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新《消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以及经营者的商业推销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退一赔三”保底500元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比于现行《消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金融消费跟“忽悠”说不

  现行《消法》对于消费者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遭到经营者的不法侵害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新《消法》则新增了“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或者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的规定。

  对于一些金融产品,尤其是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容易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忽略购买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而此次新《消法》规定了金融服务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基本知情权。

  消费者网购有“后悔权”

  消费者通过非现场购物不能直观地判断商品的品质、质量、性能等,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这必然会带来一些判断上的误差。现行《消法》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中产生的上述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新《消法》对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方面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其实是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在网购时的“后悔权”,旨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考虑到网络购物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等细节,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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