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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储中心 能否成为拆迁人?

 A老虎 2017-07-23

目前沣东新城范围内,大部分的村子拆迁都是由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在推进拆迁,但是,土储中心到底有没拆迁的资质,今天我们通过两部法规来分析一下。


首先得闹清,什么是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中心的主体性质上讲,其不具有合法的拆迁人资格。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之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


而做为拆迁方,拆迁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申领拆迁许可证需要首先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鉴于,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它没有资质从事具体项目的建设;而且进行土地储备时,具体建设项目尚未确定,从逻辑上来讲,这个时候根本也不可能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所以土储中心无权进行拆迁方面的任何工作。


然而实践中,各地土地储备中心均取得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并以土地一级开发作为建设项目,申领相关立项、规划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这只是地方政府为了在“形式上”满足拆迁许可条件而做的表面功夫,“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并非具体建设项目,不能混为一谈。


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官民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储备机构一般行使的是政府行政权力,是代表政府行为,因此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进行拆迁许可。有涉嫌自己为自己审批的嫌疑,显然有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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