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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坐井说天 2017-07-23
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被搁置。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
  4月25日上午9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下午5点30分,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刘德法解释说,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学专家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疑罪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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