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死刑保证书”案涉案人一审宣判无罪 当庭释放(2)

 国魂001 2013-04-26

“死刑保证书”案涉案人一审宣判无罪 当庭释放

2013年04月26日07:10大河报[微博]刘昌武 韩景玮我要评论(273)
字号:T|T

[导读]备受关注的“死刑保证书案”嫌犯李怀亮在被羁押了12年后,于近日无罪释放。李怀亮一案是省高级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审理的又一起典型案件,法学专家认为,这份无罪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死刑保证书”案涉案人一审宣判无罪 当庭释放

李怀亮回到家后与女儿拥抱。

被告人律师辩护意见

昨天的庭审广受各界关注。由于整个案件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七个小时。法庭外的大河报记者一直在关注庭审的进展,并在庭审前独家采访了被告人律师,他谈了他对此案的辩护意见:

有理由判断李怀亮被刑讯逼供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2001年8月5日,公安机关怀疑李怀亮涉嫌杀害同村13岁少女后惨无人道奸尸,但没有掌握到有效证据,在盘问过程中,李怀亮未承认杀人。由于李怀亮不承认杀人,公安机关又没有犯罪证据,无法对李怀亮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1年8月6日继续批准留置盘问。事发后,李怀亮本人也曾反复说,他当晚就被拉到平顶山警犬基地逼供,在强大的压力下,感觉生不如死的他于8月6日晚作出“非常简单”的虚假供述,承认“我杀人啦”。从超时(延期)盘问以及被拉到警犬基地后快速招供来看,有理由判断李怀亮被刑讯逼供了。

现场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人有关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查阅卷宗后认为,在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卷宗内他看到叶县公安局2002年9月18日对于现场花生叶上的血迹检验没有结论;2003年12月25日毛发检验确定血型的结论与李怀亮是否杀人无关,其他证人均不在案发现场,不能证明李怀亮是否杀人,其证言也不能作为李怀亮杀人的依据。

第二次发回重审提及三焦点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说,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神奇” 的起诉补充意见中称,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中有三个焦点意见:1.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留的?2.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某某,需要核实;3.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重审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叶县公安局历经6年多的核实,始终没有找到与李怀亮故意杀人奸尸有关的鉴定结论,除应当排除的有罪供述外,无法认定李怀亮有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