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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山行人 2017-07-24

杨晏

摘 要: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对涉案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存在诸多冲突。目前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效力认定主要有有效、无效、可撤销、不予认定四种结果,各有其利弊、不得一概而论,应遵循民刑区分原则和民刑并重原则和保护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权益。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民事合同;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引出

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一般民事合同法律效力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实践工作的难题,其中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是典型的一类民刑交叉案件,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可能由于审理法院、法官的不同,类似的或者同样的法律事实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

如张玉梅诉西安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两审法院均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驳回原告的起诉;井彬建、李益诉诉朱智祥、曹春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朱智祥因合同诈骗罪被科以刑罚,不能认定为合同有效。张桂旺诉赵守勤、李跃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赵守勤与原告张桂旺、被告李凡跃就同一房屋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三起確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中,同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均存在欺诈行为,相对人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当被欺诈方作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时,审判结论却截然不同。我国《合同法》虽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确规定,但此类案件因涉及到公法因素,合同的私法效力究竟为何,诚如上述案例所述,审判实践中意见纷纭。

二、合同效力认定主要类型及其评鉴

(一)认定合同有效

将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目前理论界虽暂无学者持此观点,但根据对《无讼案例丨无讼名片》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统计,19.7%涉案民事合同法院均认定为有效合同,理由大多为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事实等。

认定合同有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民刑区分原则。在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当合同内容本身不利于被骗人而有利于诈骗人时,不仅无法保护被骗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为诈骗者提供了保护伞。

(二)认定合同无效

结合实践和理论,认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无效,大多基于如下理由:因涉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无效;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合同的签订、履行非基于受害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无效。

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事合同,仅仅依据《合同法》和《民法》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民刑区分是可取的。但部分案件以行为人实行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签合同当然无效,有失妥当。评价合同效力时,评价对象是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本身,而非其他。

(三)不予认定合同效力

从本次统计的122份相关裁判文书中,19份判决中审理法院均以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权利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主张其遭受的损失等为由,对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定,此种做法值得反思。合同诈骗犯罪虽触犯刑法,但不能因此否定签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

(四)认定合同可撤销

有学者认为,此类合同原则上应定性为可撤销合同。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包含了合同欺诈,只是合同诈骗要求更为严格,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本质上依然属于欺诈行为,损害的是合同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应根据《合同法》将涉案合同宜认定为可撤销合同。但据统计,鲜有人通过主张撤销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几乎没有法院对合同效力作撤销处理,故对于此观点应慎重对待。

三、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

(一)民刑区分原则

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遵循民刑区分原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民法和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由《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合同诈骗罪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涉案合同效力如何评价应主要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条款予以确定,即便行为人合同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犯罪行为亦不应当影响涉案民事合同的效力。此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规则不同,特殊情况下民事案件适用证据会参考刑事案件的证据,但不得套用刑事审判思路。

(二)民刑并重原则

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可以共存,合同诈骗行为在刑事领域被评价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在民事领域其本质上属于违反民事义务行为,所以合同诈骗罪既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双重调整。

(三)保护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权益

如前所述法院则以案件存在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合同效力不予认定,并认为应当先启动刑事程序。事实上,对于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条件应当予以受理,在《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法律规定中已经作了明确。即只要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不得拒绝受理,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益最起码的保障,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叶名怡:《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2]程宏:《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学术探索》.2010年第2期.

[3]柳经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一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的理解与适用》.《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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