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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盐都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百炼成钢wzb 2017-07-24

    为落实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区委常委会自身建设意见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区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原则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盐都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政协等班子间的关系,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2、召集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3、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有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区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等。

    4、讨论决定全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区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审议副科级以上机构(含副科级)的设置与变动和镇(区、街道、中心社区)、村居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6、对区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对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对区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7、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

    8、讨论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区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区委领导同志代表区委所做的重要报告、讲话。审议以区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

    9、审定有关召开区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10、研究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与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一或星期二,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确定议题。区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委办公室每周向区委常委征询常委会会议议题,每年底向区委常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以及区纪委等有关方面征询常委会会议议题。有关单位需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先把文件、材料呈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领导批示报送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汇总报区委办公室主任请示书记确定。

    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3、征求意见。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提交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区委分管书记或常委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应听取区人大、区政协、人民团体党组和区党代表及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会前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充分酝酿。

    5、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6、会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区党代表、新闻媒体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7、会议主持。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8、会议讨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常委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9、会议表决。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搞临时动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区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区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待查清后再作决定。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常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

    (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同志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区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0、形成纪要。常委会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根据常委会会议精神,及时起草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有关文件,加强贯彻,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11、决策执行和监督。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区委办公室(督查室)要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区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上复议。

    12、情况通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四、议事与决策纪律

    1、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至少两次,接受监督。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应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专题报告。

    2、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常委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对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常委不遵守、不执行常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常委会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5、常委在本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区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6、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常委会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8、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9、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区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区委常委会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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