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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视角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GXF360 2017-07-24

基于刑法视角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刘瑞锋

(363700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漳州)

摘 要: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经常被泄漏或非法使用,轻则面对垃圾短信、垃圾电话的骚扰,重则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严重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经济生活。而刑法保护无疑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最强力的手段,基于此本文从刑法视角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展开了探究。

关键词:刑法;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也成为当前法律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之一。

1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历程分析

早于1997年所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而随着我国逐步迈入信息化社会,互联网成为人们经济与生活交往的重要渠道,随之相应的个人信息也就衍变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资源。在互联网技术规制难以有效保护的情形下,公民个人信息必然面临着被非法获取、出售的不利局面。我国于2009年首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刑法范围,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从刑法的视角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后出现大的变动是在2015年所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已有的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重新规定,先是将罪名设置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出售、非法获取、非法提供”等统一划定为“侵犯”,这在刑法规制力度上又有了进一步提升,同时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期上限也从3年增加为7年,罚金数额也有了大幅度提升,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即便是如此,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还在呈上升趋势,数量逐年递增,每年甚至多到上亿条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不可置否,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必然会产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但是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漏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为新时期诱发诈骗、盗窃、勒索、绑架等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为此,就有必要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力度。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再次颁布了新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厘清了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尤其是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国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全部信息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保护。

2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价值分析

2.1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的界定

公民个人信息简言之为公民个人的各种信息资料。但是从法律研究领域讲,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有一起关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个人户籍、手机信息、个人征信、住宿信息等广告来寻求客户并因此获利,最终被判刑。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非常之大。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范围有了明确界定: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或反映特点自然人身份以及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也就是所所有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包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及个人的行踪轨迹等信息。与此同时,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出现“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或未经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当然,所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能够被识别或复原。此外,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上限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这就从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上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规制效用。

2.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量刑

如今,在一个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大背景下,可能只需要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能够获取到一个人的身份、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许多人通过网络渠道只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就可以买到想要的个人信息。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入罪条件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要违法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为此,新《司法解释》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了详细的划定,明确指出了十项认定标准,为新时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于行踪轨迹、通信内容、财产状况、个人征信等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对于通信记录、交易信息、住宿信息等可能影响到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00条以上。这些都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再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人员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有关银行、教育、工商、通讯、证券等行业的内部人员如果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只要在数量或数额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这样通过严厉的刑法保护措施能够明显加强和规范单位或组织内部人员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泄漏公民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3 结语

加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公民的必然诉求。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提升,同时也更容易受到非法侵犯。我国《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总体来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宽到严、日臻成熟的过程,刑法适用越来越明确清晰,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契合度也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杨宇宇.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6(05)

[2]李慧琴.《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J].实践(党的教育版),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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