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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证的信用价值的内容及其意义

 GXF360 2017-07-24

简析公证的信用价值的内容及其意义

李艳飞

(261041 如家酒店 山东 潍坊)

摘 要:公证作为国家设立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民事流转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证制度的功能并不完善,与他们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文章就如何利用公证的信用价值进行分析,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加强公证职能,从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

关键词:公正;信用价值;实现

作为国家设立的一种司法制度,公证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制止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证一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协助公民建立信用的责任。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仍存在信用价值缺失的各种内在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一定差距。

一、公证信用价值的涵义

公证公信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公证制度的信用价值。我国的公证制度与英美法等国家的公证制度有所区别,在我国体质下的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进行的适度干预,以此来预防经济纠纷或社会矛盾的产生,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国家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公证的信用价值不只是体现在某项法律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上体现,同时也是通过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调节,来纠正社会中存在的扭曲的价值观。总而言之,公证的信用价值就是蕴含在法律制度之中,维系着社会信用并与社会诚信价值观的调节相协调,最终成为公证公信力存在的基础。

二、公证信用价值的内容

1.保障市场交易在诚信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由于在交易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欺诈、背信弃义、重大误解等陷阱,市场主体总是寻求着强有效的体制来降低风险。因此,公证的预防性功能无疑成为了市场交易时最安全的平台之一。同时,公证的避险方式以促进当事人公平、诚信地实现交易目的,得到了市场主体的普遍好评。

2.协助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建立信用

公证的信用价值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弥补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在信用管理上通过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起简洁明了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能够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的信用观。所以,在促进社会信用从关系信用过渡到法治信用的过程中,公证的信用价值的作用不可小觑。

3.平衡利益关系

公证中的第三方证明角色,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客观公正的道德职业操守,较好地为实现社会利益平衡作用。公证证明不仅衡平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同时协调了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4.和谐社会关系

公证在避免纠纷、预防矛盾发生的同时,本身就体现了信用价值对和谐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为当事人搭建交易的信用平台,传递着诚信为本的信息,是公证的信用价值之一。

三、确立公证信用价值的意义

1.加快公证信用模式转变,建立理性的信用观

以我国现今发展状况为基点,公证信用价值的确立不仅可以加快从关系信用模式到法制信用模式的过渡,同时有助于在市场经济下建立理性的信用观。信任的产生在西方被分为由声誉、社会相似性和法制三种模式,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信用的维系大部分是由前两种模式产生。然而,当今这种复杂的市场已不能够和过去简单的交易相比拟。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建立在与熟人、社会之间的信用模式收到强烈冲击,所以,法制应用模式便应运而生了。以法律为手段,使守信方及时了解信息并对失信者进行惩戒,这就是法制信息模式。如今公证设计的范围扩大,公证的信用价值客观上促进了公证模式的转变。

2.调节交易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所需了解的必要信息的不对称。因交易双方在开放、流动的高频率接触中,其身份等交易信息随时能够变动,这也就是现在的商业社会被称为匿名社会的原因。这种可变动的交易信息最终导致了双方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然而,公证的调节功能能够弥补此类风险。公证服务程序中包括对当事各方资格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各方经济行为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进行证明。所以,履行公证服务程序的本身就是对交易双方信息纰漏、信用调查与约束等的过程。在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等方面实现公证的信用价值能够为交易创作更加良好的环境。

四、公证的信用价值在现实中的实现方法

1.建立健全的市场体系,使理性的信用观深入人心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存在着不足,难以对一些失信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制约,使得失信成本降低。而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经济个体之间的运转离不开债化活动的信用要求。所以,应当从信用经济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以信用观念为市场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凭借公证制度信用价值的实现,创造出信用良好的社会环境。

2.从公证员的属性出发,为公证机构改制准确定位

公证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分子,公证员拥有部分政府的权威、能执行政府职能,间接管理社会信用和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因为不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的升降等级结构内,不能够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公证员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服从法律的准则,自由决定工作方式行事,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公证改制时改革倾向并不与公证公权力相矛盾。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废除审批制,建立以人为本的公证制度,发挥公证人协会的功能,在形式管理和宏观控制方面上限制行政权在体制上的过强管理,让公证人协会进行具体的管理、监督以及惩戒措施,从而彰显公证员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同时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惩戒疏于职守、恶意做假证、缺乏诚信的公证员。把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作为指导原则,将层级不合理的公证机构合并并且规定合并后的公证机构无上下级区别,以此消除因不合理层级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连以强.公证的信用价值及其实现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4年11期.

[2]王蕾.公证的信用价值及其实现方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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