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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GXF360 2017-07-24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王 绢

(100080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摘 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为法院实行证据交换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对保障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提高我国诉讼效率起了很大作用。在诉讼中,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关键是要看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即待证的法律事实能否得到证实。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还是待证的事实都要靠证据来证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证据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基石。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关键词:庭前证据交换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原则

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概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我国法院原来长期遵循的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强调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而且,我国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是采取随时主义原则,这种审判模式使法官过早地陷入冲突解决之中,当事人之间不能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就有可能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点,使得开庭审理形式化。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对方掌握了多少证据心中无数,造成了庭审活动的盲目性,使得庭审效率较低。因此,在民事诉讼开庭前,设立证据交换规则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

(一)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设立庭前证据交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拥有的证据,可以知道自己所收集的证据的不足,从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从而进入庭审阶段。这种方式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对方故意隐藏证据,避免在庭审中出现突袭举证,使相对方无从准备,也避免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新证据的出现而使得审理过程中出现休庭,从而可以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快审理进程

采用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证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能够在庭审的过程中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其争议事实在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进行有效地组织,并指挥案件的审理,控制庭审程序,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等,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权,避免庭审的拖沓冗长,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快审理进程。

(三)减少诉讼的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因为采用庭审前证据交换,可以使得诉讼各方在案件审理前能够充分地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所拥有的证据,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的结果可以事前预知,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显对自己不利、自己败诉的可能性较大时,可以请求法庭在庭审前进行调解或自行进行和解,从而不必进入庭审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做好了充分地准备,尽可能地收集涉及到本案件的有关证据,从而为在审理过程中质证提供准备,可以确保法官在完备的证据材料上辨定事实的事伪,作出正确的法律适用,进而做出公正的裁判,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提高司法效益。

(四)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

庭审前证据交换,使得证据事先公开,使得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主张和证据,作充分地准备,在庭审中,质证过程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而且,证据事先公开,也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也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

二、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指的是证据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来,否则就失去了证据的效力,证据交换指的是证据必须经过交换才具有证据的效力,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事实上,证据交换本身就蕴含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结束之时,就是举证时限届满之时;有证据交换,必有举证时限;有举证时限,未必有证据交换。因此,凡是在诉讼程序中实行证据交换的,独立地强调举证时限便是无意义的;立法规定或法院指定何时进行证据交换,便意味着举证时限何时结束。如果立法上规定任何案件的处理均要经过证据交换的过程,则举证时限对任何诉讼程序而言均无独立存在的价值。举证时限只有在不需要证据交换的案件中才有独立发挥作用的意义。

三、证据交换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治原则

证据交换主要依存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意义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获得最大化的展现,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一种在各个层面均以当事人为主导、法院一般不予干预的诉讼模式。因此,在证据交换中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

(二)对等原则

证据交换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互动过程,互惠互利是其应有之义。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另一方披露己方证据之后,便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披露其所拥有的证据;这种要求对方披露证据的诉讼权利乃产生于自己首先披露了证据的行为。这便是证据交换的要义,证据交换绝非单向的证据输出,而是双向的证据交流。对等原则要求实行平等的证据交换,或者说在证据交换中保持平等的诉讼地位。

(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证据交换过程,诚信原则也有规范效力。诚信原则对证据交换提出来的一个最主要的要求是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应当集中于主要的证据以及主要证据中的核心内容,而不得将真实淹没在证据交换的背后。这里应当强调适用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无关联的证据不予交换。实施证据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真实义务和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所交换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的交换必须适时,在该进行证据交换的阶段或时间点必须进行某种类型的证据交换,而不得逾越证据交换的逻辑或顺序而任意地交换证据。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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