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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评委会五职责 明确评标报告六要素

 渐华 2017-07-25

亮点29:强化评标委员会五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委会的五项职责,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其中,第一项职责属于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亮点30:重大项目评委会成员人数7人以上单数。

87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

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亮点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

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亮点32:评委会补足特殊情况应对规定。

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33: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亮点34: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亮点35:最低评标价法禁止政策扣除外的价格调整。

87号令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亮点36: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的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亮点37: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亮点38: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亮点39: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确定。

8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利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中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亮点40: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六项内容。

87号令第五十八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亮点41: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四种修正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亮点42: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应提供书面说明。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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