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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桂步祥律师 2017-07-25



为有效解决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南京市中院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2017年7月25日上午,南京市中院召开《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推行调查令制度的相关情况。

推行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是南京中院落实2017年确定的工作目标和17项重点任务之一。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申请执行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可经由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如此方便快捷的执行措施

是今天才出台的吗?并不是!

近一年来南京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

对使用律师调查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总结成果、吸收经验的基础上

南京中院执行局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共同制定出台关于执行调查令的专门规定

标志着南京法院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正式建立


新闻发布会现场有多家媒体来访

想了解具体情况的

请接着看下面的问答!


律师执行调查令的三大特点


1

明确了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便于律师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地和操作;


2

根据财产形式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3

与律师主管部门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出台文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开放包容心态,并充分权衡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调查权的关系。


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步骤和程序


0
1
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

申请书:应写明证据的处所、表现形式、名称及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0
2
审查和发放

审查1: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2:对律师申请调查的范围进行审查。


发放:由执行局局长签发。




0
3
取证

在取得执行案件所需证据后,持令人应将调查令交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执行法院提交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

持令人未取得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七日内,将调查令及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一并交还法院,归入案卷。对于因故未使用或过期失效的调查令,持令人也应及时将调查令交还执行法院。




0
4
回复

被调查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

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措施

01

制定“调查令”统一样式


现阶段,执行调查令这一形式还远远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因而除将执行调查令作为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这一规则确定下来外,制订统一样式也十分重要。为此,《若干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了《调查令申请书》和《调查令》两种文书样式。


措施

02

规范律师使用执行调查令的行为


《若干规定》对执行调查令滥用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执行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泄露、散布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执行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情形,除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执行调查令外,还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措施

03

赋予执行调查令一定的法律效力


《若干规定》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措施

04

尝试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计入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申请持令调查,必须委托律师代理,我们不能让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额外增加开支,而要考虑能否视案情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当事人因取证而向被调查人支付的一些必要的费用等计入实际执行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当然,这个问题应同律师收费规范化和合理化等问题同步考虑,避免律师乱收费或与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措施

05

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执行调查令在限定的调查范围内畅通无阻


人民法院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是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中立形象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的运行,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配合。作为人民法院,在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初期,要做好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执行调查令的实际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执行调查令在限定的调查范围内畅通无阻。执行调查令,只是在现实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最根本的治本之策,还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纸调查令,架起了法官、律师和申请执行人之间互相沟通的桥梁。希望未来南京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的保障下,能够进一步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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