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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

 云再蓝天 2017-07-26

   星月说:看过一些卷宗,看了有些年头,发现一些问题,有大有小,尚未深思。细读此文,深有感触,略作修改,公检法律,均可借鉴。




  本文主要内容源自肖瑞红文章。   

  一个刑事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两三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阅卷时多总结、多思考,才能驾轻就熟。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有两部分: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以及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包括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阅卷时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提高效率,全面了解案情,从而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辩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第一时间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卷宗检察院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此时律师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提前预约可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审阅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大致了解基本案情证据构成,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有什么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因为起诉意见书写的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怀着质疑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

  第三遍是在整体把握案件了解证据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

  分享方法对证据列表,编制证据索引和证据内容对照表,并对证据进行摘要,以免遗漏证据,尤其对卷宗数量较大的案件有效

  二、刑事卷宗的审查重点

 重点即在第二遍阅卷。

  (一)审查管辖权

  首先,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案件在送到案管中心立案时,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是否具备管辖权已经进行审查,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例外交接问题、疏忽问题、凑数量等问题,都可能引起管辖权问题,所以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所以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可打个电话说明,这对律师来说是工作是否到位的表现。

  (二)审查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综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简要过程,目的是要通过到案经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实践中,侦查卷宗中的到案经过出具草率,有的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无法通过到案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到案时间、到案方式以及是否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情节。律师一旦通过会见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一定要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便办案机关及时对该情节进行核实。

  这里一定要注意一种非典型自首情形,就是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员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部门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这种情况的到案经过中都会写传唤到案,而并不说明是如何传唤的,如果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看出还有自首情节,这就提醒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问清是如何到案的。因为这里可能隐藏着一个自首情节,对最后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在形式要件上要注意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是否有出具该情况的侦查员的亲笔签字及侦查机关盖章,这类瑕疵是经常会遇到的。一般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都会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并让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所以对形式要件出现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可以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对于卷宗的审查是全面的、负责的。

  (三)时间审查

  在审查到案经过时要注意到案经过记载的到案时间,是否与拘留时间有差距。对于法律文书的审查,主要审查时间,即立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可以发现异地抓获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

  (四)审查取保候审材料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要审查一下取保候审决定书,实践中保证人和保证金同时适用几乎不存在了,但偏远地区难说。另外,提醒下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可在期满时要求退还保证金,也是尽责的一种表现

  (五)对身份材料的审查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要注意出生日期,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的,卷宗中要附有残疾证;对于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职责的文件。

  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审阅卷宗的重点。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这可以算是一种办案的传统习惯了,言词证据在诸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所以审阅的重中之重在言词证据。通常卷宗装订顺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是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再之后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六)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至少会有三笔录,复杂案件会更多次,通过审阅其多次的讯问笔录,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其辩解,随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时进行归类,哪些是有罪证据,哪些是无罪或罪轻证据,要分别列出。审阅时要注意

  1.我们俗称的笔录头部分,该部分记载了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讯问的地点,参与讯问的侦查员姓名和单位。要审查讯问持续时间,虽然目前并未出台如何界定疲劳审讯的标准,但一般认为连续审讯不能超过24小时,期间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饮食。讯问地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的审讯室进行,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

  提示对于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姓名做个列表式统计,便于之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及对被害人和证人询问的时间和侦查员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同一组侦查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或询问。如果能顺带发现某个签名的侦查员没有办案权限,就可以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2.注意在讯问开始时,对于自动投案的,一般在笔录最开始会有类似于“你到公安机关做什么”这样的问话。对于讯问的问题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反复的看,找出关键问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实践中普遍存在侦查人员并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记录在案,只注重搜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或最轻证据,所以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详细询问并记录其辩解,问清其是否能提供证明其辩解的线索。

  3.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中,可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且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多要求对全部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对于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的,律师要查阅,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的不记、记的和说的不符、有刑讯逼供情况等。

  提示:很多检察机关办案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会认真的查阅,所以,如果能从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出问题,就占了先机

  4.是否存在笔录“拷贝”现象。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时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逻辑的,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居然在遣词造句和语句顺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如果阅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因为有些检察官对于该问题看待得比较严肃,会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复核,有时时过境迁找不到当初做笔录的人员,那么该份笔录的真实性就更会遭到质疑,不被作为证据采用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当然,仅仅是笔录高度一致,一般是不被排除的。

  5.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也就是要看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员签字,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特别注意,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独立阅读笔录,这时就要由侦查人员向其宣读,但实践中,有些直接就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而没有进行宣读,或者应该进行宣读的还签“以上看过……”。注意嫌疑人的签名是否有异样,如果遇到笔迹明显不同的,刑辩律师应该重点关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任何一项出现问题,均属于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需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审查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同样要审查形式要件,另外,被害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甄别,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比如说有些涉财案件被害人会夸大损失,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仅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多时候会采信被害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找到其陈述的矛盾点,不符常理处来论证被害人陈述的不真实性。

  (八)审查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需要注意的是,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尤其是吸毒人员,看其作证时的状态是否为刚刚吸食过毒品,如果是这种情况,该证人证言是否能够采用有待商榷,理论上是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证人的询问笔录审查,也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要注意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比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时间和侦查员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拷贝笔录,在证人较多场面比较混乱的案件中,对各证人所处位置可以绘制图画,再结合其陈述的内容来找出陈述的矛盾点。

  提示:对于笔录中存在修改的地方,是否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确认,通常都是要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按捺手印进行确认修改内容,尤其是表达意思差异很大的情况。

  (九)物证审查

  从物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作用无可替代。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固定和保全物证有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实践中,侦查机关对物证进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做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律师要特别重视。

  2.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特别注意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因为这涉及到最后鉴定时毒品的种类、重量等一系列对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所以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提取、扣押等程序性审查。

  3.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这一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了物证必然记录在案,没有严格做到如西方刑侦剧中演的封存等程度,但做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上心了,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4.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5.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十)书证的审查

  同物证一样,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具有直接性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1.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2.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此类证据应到银行调取,而不是用被害人提供的,影响真实性

  3.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4.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为改动痕迹,事后添加内容的情况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十一)辨认笔录的审查

  辨认笔录在刑事侦查中应用广泛,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检察机关会很认真对待刑辩律师更应该认真对待。比如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签字,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不签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重点关注退补侦查卷宗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是不建议公安机关将退补侦查提纲订到侦查卷宗中的,可以作为其工作副卷留存。原因是什么?因为有些问题检察官看出了,但是侦查机关补侦不上来,那么这些需要补充侦查而侦查不到位的证据对案件的定罪、定性、量刑可能会有严重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重视补充侦查卷宗,如果你足够幸运,你可能会看到退补提纲,那么就看看针对检察机关列出的补查事项侦查机关是否补查到位,如果不到位对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如果没那么幸运你看不到退补提纲,没关系,仔细研究侦查机关补侦的证据,如果对于补侦不上的退补事项,侦查机关会以情况说明、工作记事等来说明,总会看出端倪的。

  三、如何处理阅卷中发现的问题

  卷宗审查出的问题,有大问题,有小问题,大问题可能会影响罪与非罪,小问题可以小到笔录装订顺序混乱,这都是问题,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难也是最高明的做法是抓大放小,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方式。发现问题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问题。

  目前的执法环境,不要寄希望于案件非要与办案检察官、法官进行当面交流坐下慢慢谈,这在基层办案人员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难实现。更可行而且有效的方法是出具简洁、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检察官、法官一般会夹在工作副卷中,随时可以查阅,不会遗漏、不会忘记。一个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见解完全体现在了一纸法律意见上,会更客观,不存在见面第一印象的问题,打动检察官法官的有利武器就是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出具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应注意:

  首先,法律意见书要标题醒目,何谓醒目,就是不要仅仅是“法律意见书”五个大字作为标题,要写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某罪的法律意见书。如果观点容易表达,就把观点也写进标题中。就如公诉机关的审查报告或案件汇报材料,标题都会写清这些内容。标题这么做的好处就是不会让你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埋没在检察官或法官案头众多的材料中。

  第二,在法律意见书中先用简短地语言说明你的观点,然后说明支持你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可,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有理有据,不要添加过多的修饰性词语,不需要加入你的辩护意见。切记不要出现没有任何依据、完全主观猜测的观点,因为这样做会给办案人员留下一个你不够专业、不够敬业的印象。

  第三,注意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间,那就是及时,不要等到办案机关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意见或者进入下一个程序时提出。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进程,第一时间阅卷,第一时间形成观点提交,因为目前很多基层检察院、法院案多人少,办案检察官、法官往往不能在受案后就及时详细的阅卷,所以律师比较容易能够做到抢先一步,在其详细阅卷前形成意见提交。常说检察官法官总是先入为主,认为嫌疑人有罪,那么在其阅卷前提交法律意见很有可能就会打破这种定律,让检察官、法官有这么一个印象,这个案子有疑点,没那么板上钉钉。

  第四,要注意法律意见书的行文格式,分清大标题、小标题,分出段落,不要一口气从头写到尾,让阅读的人分不出层次,也不要同样的观点车轱辘话反复说。

  第五,如果在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较多,书写的法律意见篇幅较长,将对定罪、定性、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问题放在前面进行重点阐述,这样能够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抓住证据审查要点,能够快速、准确掌握案件脉络,更好的找出案件辩点,制定更好的辩护策略,实现与检察官、法官良好有效的沟通。

  结语: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一族人——他们注定要为挽留当事人的生命而殚精竭虑,他们也注定要为当事人重获自由或更接近自由而呐喊鼓呼。虽然他们为实现公平的艰辛努力往往无果而终,但于其苍凉和无奈的苦旅中,仍可见他们执着前行的背影,因为他们生就喜欢这片与强势交锋的战地,迷恋这条与风险为伴的旅途,更重要的是他们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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