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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诉人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一些技巧

 anyyss 2017-05-13
公诉人别困扰,庭前讯问有妙招。

  文 | 法意诗情

  来源 | 法意诗情

  公诉人庭前讯问是指公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言词方式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庭前讯问的定位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都使用了'讯问'一词,既包括了侦查阶段的审讯也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庭审的当庭讯问,虽然都是同一个称谓,但在不同阶段讯问的侧重点不同,目的、任务不同。

  侦查阶段的讯问是的目的侦查人员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的目的,因此更多的需要采用审讯谋略、方法、技巧,是重构犯罪事实的过程。


  庭审中的讯问则是公诉人通过讯问、质证,向法官、人民陪审员证实指控犯罪事实得以成立的目的,具有公开性,主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是证实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过程。

  公诉人庭前讯问乃是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更是立足于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这是公诉人庭前讯问不同于侦查阶段审讯最大的不同,因此,公诉人庭前讯问的任务应当体现在:

  (一)核实侦查阶段供述的真伪

  公诉人对卷宗材料只是书面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通过笔录的形式呈现,而该份供述笔录的真实性、自愿性是需要公诉人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核实的,这也是司法亲历性的体现。

  应当说在侦查过程中,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确认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但也有一些确实是无辜的是错案。比如湖北荆州“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经过媒体曝光后迅速在全国引起绝大反向。造成这几起冤案的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的。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即这几起冤案的主要定案根据都是被告人的口供,正是这一纸口供将被告人由一个无辜的公民变成了“有罪”的罪犯。(载万毅:《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笔者曾办理一起共同犯罪多次盗窃案件,审查卷宗时,两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对于多起盗窃事实都供认不讳,笔者提审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没有异议;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却说其中一节犯罪事实并未参与,是同案犯单独实施的,自己并不知情。笔者讯问为什么之前的笔录要承认参与了本起盗窃事实,该犯罪嫌疑人供称:反正多这一起对自己量刑没有什么影响。后笔者再次提审第一个犯罪嫌疑人,其也供认本起盗窃事实是单独作案,同案犯并不知情。自己当时也只是随口一说,就被记下来了,后面也不敢再申辩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是否如实、客观、全面的反映在笔录中是需要公诉人通过讯问来核实的,毕竟笔录的制作过程具有侦查人员的主观色彩,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接触、交流,才能真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动态。

  (二)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侦查卷宗体现的是一种发现案件事实、侦破案件的侦查思路,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可能关注度要远远超过对其辩解的关注,往往会忽视甚至直接打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笔录中往往会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比如犯罪嫌疑人户籍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时会是农历日期,而侦查人员没有认真核实就已户籍证明为准,这就涉及到是否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特别是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在核对其真实年龄时,往往需要通过公诉人的讯问明确是否为公历、农历,有时还需要通过调查其父母的证言、医院出生证明来印证。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公诉人尤其需要认真听取。因为这是犯罪嫌疑人将来在庭审时态度、意见的反映,也是公诉人准确预测庭审,做好庭审预案的基础。比如沈某涉嫌受贿案件,在提审时,笔者注意到沈某有句口头禅“对这个事实我是认的,但是对于这个定性我是有意见的”,笔者当时并没有简单地以“定性是法律规定的”来搪塞他,而是进一步讯问:“你有什么意见?”沈某回答:“我收取的是房租费,并不是贿赂款。”笔者就明白了:沈某并不认为本节事实涉嫌受贿,可能会在房租费这个理由上做文章,笔者就需要从是否有房屋租赁的真实发生、有无租赁必要、租赁后有无居住、水电煤的支付途径等环节上来予以查证,做好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准备工作。

  (三)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侦查人员行为是否合法的职责。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是决定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也确立了一系列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讯问程序,比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之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有无指供、诱供,采用欺骗的方法取证?对于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有关侦查人员的程序瑕疵、违法行为,公诉人都应当引起重视和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发现漏罪、漏犯

  通过对比卷宗的供述笔录与提审犯罪嫌疑人,不难发现笔录并不能完全涵盖犯罪嫌疑人的当场供述。比如侦查人员往往更关心已经查获的犯罪事实,对于不属于管辖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甚至有些检举揭发的事实,都没有如实体现在笔录中。比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时,犯罪嫌疑人突然讲出了要检举1990年年代同村人在广东杀人后逃亡的事实,但是侦查人员怕麻烦,只是让嫌疑人告诉管教人员,并未记录在笔录中。再比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补充”时,犯罪嫌疑人居然交代了十余年前其余多起的犯罪事实,给公诉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被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只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还有其他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问题,在卷宗材料中无法反映,都需要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完整的核实。

  (五)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刑事责任的追究除了罚当其罪之外,还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公诉人庭前讯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样肩负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减少、缓和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帮助其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缘由,明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说理和说法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后续的庭审、当庭的认罪、悔罪态度都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比如公诉人在提审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其抱怨:“当时大家都收钱的,为什么只抓他!”虽然李某对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的这种思想认识表明了其对法律制裁具有抵抗情绪,公诉人在犯罪事实讯问完后,从为什么行贿人会送钱、为什么自己会收钱、为什么部门的负责人没有收钱、考虑到人情社会的因素对于一些购物券、购物卡的实际认定等等与李某深入交流,虽然李某怪罪于大环境,但同样也有洁身自好的领导、同事,其实个人的意志薄弱、经受不住利益诱惑才是内因所在,李某最终也认识到是自己的所作所为导致了身陷囹圄。


  再比如公诉人在讯问另一受贿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涉案的行贿物品金锭案发前被转移,经多次依法搜查并未起获,只收集到案发当日的金店销售凭证,嫌疑人辩解称:“自己当时只是打开包装盒看了一下,就让老婆收起来了。现在想起来是不是送的工艺品?”公诉人当即问到:“这个金锭的事情是侦查人员向你核实的还是你主动讲起的?”嫌疑人答道:“这个金锭的事情是我主动交代的。”公诉人继续追问:“既然是你主动先交代的,而且还有金店的销售记录,你说对方会拿着工艺品来糊弄你吗?”苏某此时无话可说,只得以自己“只是随便说说”来掩饰。虽然公诉人的教育工作未必会使犯罪嫌疑人当庭不翻供、如实认罪,但是通过说理释法,其实对犯罪嫌疑人内心也是个触动。

  二、庭前讯问的原则

  客观公正是公诉人的立场,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公诉人如何事实求是,客观、全面的复核、收集证据,克服诉讼中的当事人化角色,是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

  (一) 正当程序原则

  公诉人在讯问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是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审讯人员的身份,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尤其是聘任律师的权利、有无会见等。二是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个人情况,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供述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的辩解。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态度,有无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四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

  (二) 全面、如实原则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往往都附有电子版,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等现实因素导致了复制、粘贴等现象在公诉人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常有发生。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核实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因此,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讯问的实际情况,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主动、完整的供述,而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只记录有罪的供述,而不记录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从人性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多或少都会有翻供现象。公诉人应当理性看待犯嫌疑人翻供现象,早翻比晚翻要好,庭前翻供比庭审翻供要好。公诉人应当如实的予以记录,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庭审预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客观成立,公诉人就要做好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新收集相关证据。

  (三) 理性、平和原则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往往会采用审讯谋略来达到案件突破的目的。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也基本清楚,因此,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

  一是要着装正式,举止文明。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提审时应当着检察制服,两名检察人员参加。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公诉人在讯问时的举止言谈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要端正、大方,举手投足要体现出规范性。

  二是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或辩解,对其合理内容要认真分析,不得动辄呵斥。


  三是要冷静、耐心。要关心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急躁、语气强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要求和辩解,公诉人要及时的予以制止。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提审男性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提出要支烟抽,公诉人应当向其宣读看守所提审纪律,明确指出这是不允许的。

  四是要避免辩论。公诉人提审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核实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不宜过早暴露公诉人的指控方向和目标,应当多听少讲,沉得住气,不宜在提审时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除了无理、非法的要求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辩解,公诉人完全可以记录在案,为庭审做好准备。

  三、规范庭前讯问的路径

  公诉人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要先阅卷,对证据材料有了清晰、全面的掌握,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综合比对审查,明确哪些问题是需要在提审时讯问清楚的,哪些问题是需要公诉人为庭审做好准备的。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围绕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

  (一)庭前讯问存在的实践问题

  1、讯问前准备工作不充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利益分化、矛盾凸显,这些现象折射到刑事司法领域突出表现为“案多人少”问题。受理案件数的激增与法律对办案期限的明确规定,必然导致办案效率的低下和办案周期的延长。公诉人面临着法定的办理期限、激增的案件数量,往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很难有充足的时间来保证,往往是匆匆翻阅案卷后就仓促提审,造成了讯问质量不高。甚至有时候由于时间安排不当而马虎了事,当天未能完成讯问任务,既拖延了讯问时间,又造成了讯问内容不统一,讯问不规范。

  2.讯问内容过于简单

  由于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阶段的审讯后基本上都是有罪供述,所以有些公诉人往往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过于将核实证据的目的简单化,讯问方式比较简单,往往将讯问的重点放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与否的确认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异议,那么公诉人就不会再详细讯问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比如对于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当犯罪嫌疑人回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时,公诉人往往只是简单讯问作案工具、刺入部位等问题,而对于具体实施作案过程的细节则往往以“与之前供述相符”一笔带过。对于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事实没有问到,对于案件中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犯罪事实以及重要的量刑情节并没有重点讯问。


  造成对讯问笔录忽视的主要原因就是事发实践中的讯问笔录非证据化,将审查起诉工作看做是“案头工作”,只要简单“核实证据”即可,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已经完全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完整的认罪态度、供述表现,已经足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书面证据展示,所以在庭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存在“走过场”的错误观念,并进而导致衡量公诉人提审效率高的表现就异化成“今天上午提了三个犯罪嫌疑人”、“一天要提七个犯罪嫌疑人”之类的情况。

  3.讯问程序形式化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人员从立案侦查到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一般都要经过近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侦查人员多次提审,这也给公诉人传送了一个错误的信号:犯罪嫌疑人的事实都已经查清了,公诉人的一次核实性的讯问很难在深挖犯罪、余罪方面有所突破,所以主观上就放弃了对检举揭发、余罪深挖的审讯工作,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在核实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后往往就不会再耐心细致的讯问下去、深挖细查。

  (二)庭前讯问的科学化

  1.精心制作讯问提纲

  公诉人只有在全面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体系,对于需要完善和说明的疑点、矛盾之处也了然于心,这样也使得审讯具有针对性:一是各个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有无可疑点、模糊点;二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有无矛盾之处、有无漏罪、漏犯情况;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四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供认不讳、部分否认、全部否认还是时翻时供。

  在对案情充分了解后,公诉人应当精心制作讯问提纲,明确提审的任务和重点工作: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供认的事实,公诉人应当重点讯问案件的主要情节和实质性问题,尤其是涉及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事实,应当从其他共犯的口供中确认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部分事实,要结合客观性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运用法律规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要认真加以核实。如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则要围绕被害人的受伤部位、主观故意进行重点讯问。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回避的关键细节、重要节点要深挖细追。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地点、涉案物品、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移送等情况。犯罪原因、动机、犯罪目的的讯问等。

  2.尊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公诉人通过庭前审讯来核实证据,但是这种核实方式基于案多人少的客观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值得关注:核实并不是公诉人给出“对吗?”、“是吗?”之类的简单题,而是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使用规范性的用语,避免诱导性的语言,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亲自、完整的供述。

  公诉人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连续性,不宜轻易打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对于重要案情、关键性情节供述时要准确、客观的予以记录,待犯罪嫌疑人基本案情供述清晰后,再予以补充讯问。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侦查人员移送案卷材料时也会一并移送电子笔录。讯问笔录粘贴、复制现象比较突出,但是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最大的区别在于:侦查阶段基于供述的不确定性,讯问的内容包罗万象,全面、详细,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有关的细节都罗列其中;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前讯问笔录则以核实为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讯问,更重要的是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因此,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完全拷贝。

  3.在讯问中运用同一律

  所谓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每一思想(概念、命题)与其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周继祥:《公安实用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04页。)基本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维、表达要有确定性,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从同一个方面、对同一对象进行反映,所使用的概念、命题的内容必须确定, 并且前后要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否则, 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公诉人的讯问同样具有目的性,为了达成目的就要求公诉人在讯问时必须合理的设置一系列问题。如何合理的设置问题,恰当的进行讯问?就是在讯问过程中运用同一律。

  公诉人讯问的内容都应当围绕主旨展开,自始至终整个讯问过程都要与讯问主旨保持一致,既不能中间离题也不可随意转移、变更,确保庭前讯问的主旨。同一律的讯问方式并不影响讯问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比如迂回发问,就是从外围一步步接近主旨。公诉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偏离问题的方向时,应当有效控制其“答非所问”的情况,或者直接指出其偏离了方向,或者再重新讯问问题,使其回答。

  (三)庭前讯问的实践方法

  1.心理接触法


  心理接触法就是指公诉人通过言语或非言语行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促使犯罪嫌疑人对公诉人产生信任、依赖心理的一种讯问方式。它是在审讯过程中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互动形成的心理交流。美国的语言哲学家格赖斯提出了语言交际的“合作原则”,他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当然,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对抗语境下的审讯恰恰就属于这一种情形,而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沟通。一般来说,公诉人在审讯时往往注重运用法律规定、制裁后果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而忽视了运用情感力自然影响犯罪嫌疑人。这种生硬、冰冷的宣读式方法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厌烦、抵触、反感的情绪。而情感、心理交流则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消除冲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审讯氛围。

  审讯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中,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审讯的主动性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公诉人在审讯过程中的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既是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结果,同时又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制约、控制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此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重要途径就是要积极探寻对方想说什么,鼓励犯罪嫌疑人多说话,不要随意打断。同时公诉人要控制自身的情绪,适时的回应与反馈,最后确认反馈信息,厘清争议。

  2.单刀直入法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公诉人庭前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取单刀直入式讯问法,即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除原有罪供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对原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异议,也没有提出补充公诉的,公诉人即可结束讯问。

  3.迂回讯问法

  对于认罪态度不好或者公诉人预测到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的案件,公诉人应当采取迂回讯问法。即公诉人庭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急于一开始就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否属实,或者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是否属实,而是先针对犯罪嫌疑人企图顽抗的思想,耐心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和司法政策,疏导犯罪嫌疑人的抵制情绪,然后,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寻找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以真诚的态度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打消了翻供的念头后,再开始复核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有关单刀直入法、迂回讯问法参见熊红文:《公诉实战技巧》(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6月版,90-91页。)

  4.矛盾利用法

  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往往会采用虚假供述的形式来为自己辩解,而这些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公诉人在阅卷时通过审查客观性证据、同案犯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等证据,然后进行分析比对,寻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破绽、漏洞所在。公诉人在讯问时可以就有疑问的同一事实从不同角度、不同的顺序和不同的表达方式进行反复讯问。这种审讯方式可以打乱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模式,对同一问题变换角度进行讯问,常常有利于发现矛盾,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客观事实、客观规律相矛盾时,公诉人完全可以通过使用证据进行揭露。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公诉人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可以先行审讯认罪态度好、供认不讳的犯罪嫌疑人,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然后再提审拒不认罪或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中的矛盾利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不是单纯机械地揭露矛盾。而是要通过利用矛盾,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态度和心理,彻底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才是真正目的。为此,公诉人必须相应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指明方向,才能使其如实供述。

  5.欲擒故纵法

  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公诉人一般应当采用欲擒故纵、后发制人。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了矛盾,但又不充分时,公诉人应当不露声色,认真地听取和记录,并进一步围绕矛盾,诱其深入。有时,为了确认其矛盾性质,必须对其供述从不同侧面,进一步加以佐证,一方面判断是否属于记忆错误和理解错误,另一方面也为以后矛盾的揭露作好铺垫和巩固。在确定供述矛盾是犯罪嫌疑人为掩盖事实真相而暴露的时候,则围绕矛盾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驳斥,通过对矛盾的解决,将犯罪嫌疑人逐步引至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迫使其改变态度,彻底交代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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