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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侦查取证技巧

 建喜图书馆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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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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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

作者:蒋和平,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6期

 

转变观念,全面搜集其他证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口供的证明功能,强化了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功能,特别强调“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而将“口供”拉下了“证据之王”的神坛。
“口供”作为一种与案件事实高度相关的直接证据,一旦缺失,客观上会加重办案机关的证明压力。因此,办理“零口供”案件时,侦查人员应当将侦查重心由获取口供转向外围证据的搜集,全面搜集间接证据和其他直接证据,将间接证据反映的“片段事实”,有机拼成一幅完整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图景。公安机关搜集“零口供”证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发现证据、搜集证据的能力,有效固定客观证据。一方面,间接证据虽然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反映的案件事实往往具有片段性,因此,必须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中,注意发现各种线索与证据,全面搜集相关证据,打好证据基础。另一方面,有的间接证据具有时效性和脆弱性,若不及时保存或固定,将随着时间推移或人为因素而淡化、变质甚至灭失。既要努力做到全面搜集,又要及时对现有证据进行保全和固定。
二是注重搜集其他直接证据,采取适宜方式予以固定。通常认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刑事审判中,对直接证据的运用也颇为倚重。直接证据除了被追诉人口供以外,还包括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能证明犯罪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这些直接证据对无口供的证据体系而言,对证明案件事实尤为重要。因此,搜集直接证据应当遵循“穷尽原则”,即全面搜集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在“质”上,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充分程度,最大限度证明案件事实。另外,搜集直接证据,必须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通过直观载体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是综合审查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和协调性。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对搜集到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立体式审查,既要审查是否符合证据必备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还要审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关联度,搭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四是全面对比、筛选、研究证据,寻找支柱性证据。在全面获取和保全证据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有证据进行系统研究,细致梳理各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深挖广查。通过对证据的深入研判分析,努力掌握证明犯罪事实的支柱性证据,并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联系,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其他辅助证据予以佐证。
 

举一反三,双向审查嫌疑人辩解

“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缄口不言、拒不认罪,或者只是重复辩解其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辩解逃避罪责,应当重视对其辩解进行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因此,对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方法和技巧。其中,双向审查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双向审查就是,一方面,正向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辩解中的案件信息为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判断,反向审查辩解中的不实之处,从而实现对辩解的“否定之否定”。双向审查法是巧妙运用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一种方法策略,无论犯罪嫌疑人辩解最终被证实或证伪,对案件侦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对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多方取证,逐一反驳嫌疑人辩解。只有证据,才能够判断辩解的真实或虚假,全方位的取证是审查辩解的前提。要列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事由,根据客观证据反映的案件信息,逐一对其辩解事由进行反驳,“堵死”其狡辩的退路,打消其抵赖的心理。
二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对症下药,寻找突破口。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面对侦查讯问,善于采用迂回战术,规避讯问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应抓住其辩解中的矛盾、含糊之处,以此为突破口及时进行一系列反诘,揭示其自相矛盾之处,击溃其心理防线。
 

脚踏实地,细致做好现场勘验

当某一刑事案件发生时,最先进入侦查人员视野的是犯罪的客观情况,现查勘查可以说是侦破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一步,可谓侦查破案的“证据之门”。但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取证能力不高,未能把握在第一时间通过现场勘验获取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期,由此带来不利的后果,轻则须反复进行现场调查提取证据,事倍功半,降低侦查效率;严重的完全错过重要证据,直接导致案件久侦难破,成为积案。
现场勘验是获取证据、侦破案件的重要基础工作。现场勘验获取的证据,对主导后续侦查作用很大。侦查人员要想把案件办好,就要将对纸面材料的审查,转向对犯罪现场的考察,变“坐审”为“走审”。做好现场勘验,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妥善进行现场分析和现场重建。通过犯罪现场情况,如作案时间、地点、相关物品摆放情况、被害人身体状况、血迹和其他痕迹等线索,在侦查人员脑海中构建出犯罪经过的模糊图像,并通过现场证据的全方位采集和综合运用,逐一明晰案件的实体和细节,勾勒出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行为方式、逃跑路径等。在此基础上,在后续侦查中逐渐填补模糊之处,或者修正假设中的错误。
二是改进侦查手段,运用科学技术提高现场取证质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随着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科技强侦”已成为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水平、提升破案效能的重要途径。科学技术不仅在证据鉴定和比对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更是提高现场勘验质量的一大法宝。这首先要求改善技术装备,加大人才投入,增强技术工作能力。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如电子检验、痕迹检验、犯罪现场四维模拟等技术,全面发现和提取证据,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
 

由此及彼,灵活巧用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面对“零口供”案件的一种重要措施,即在具有的客观证据基础上,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确凿证据为前提,通过经验判断,遵循逻辑推理,推导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结论。比如在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者往往声称不明知运输物品是毒品,此时可以通过对运输方法、藏匿部位、包装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若采用极其隐蔽的做法,如藏于身体内或采用精密包装混合于其他难以察觉的物品中,根据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则可推断行为人对该物品的违禁性具有一定程度明知,即法理中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使其无法辩解和推卸。
进行事实推定,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推定的基础是经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而不能是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若是未经“三性”审查的客观证据或者猜测性言词证据,则不能作为推定依据。二是推定的保障是侦查人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排查和甄别相关证据,善于从各种蛛丝马迹中进行联想,而不能孤立、呆板地看待现有证据。三是推理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是从正常人的普遍生活经验出发,根据常识、常理和常情,推导出两者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非或然联系,不能对证据进行缺乏依据的主观臆测。

审查起诉阶段修补“零口供”案件的证据链


刑诉法实施以来,随着办案透明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零口供”案件在一些地区呈现上升势头。只有找准“零口供”案件中证据间的连接点,以间接证据为先导,分析、判断直接证据的真伪,才能成功处理“零口供”案件。

注重主动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和夯实外围证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应充分利用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加强沟通协作,引导侦查人员收集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指出外围取证重点,全面收集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补强“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几种思维。一是侦查思维。审查起诉阶段,对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审查之余,还应当有侦查的思维去质疑被告人提出的各种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展开各项调查。二是模拟重建犯罪的整个过程,思索在整个过程中那些环节容易留下证据,包括线索,充分发挥想象力,对照现有的证据,构建可以提取的其他未到案证据。三是补充提取证据应以公诉机关为主,侦查机关为辅。在这类案件的补正中,公诉承办人一定要全程参与,指挥侦查机关配合,实践中有些承办人喜欢将案件直接退回补充侦查后不管不问,导致补充效果很差。由于侦查机关原先自己就已经想破头脑认为该补充的都补充了,不宜补充的或者补充成本很高的也不想去补充,如果单纯的退回补充不管不问,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到期了,原样送回来。
注重增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能力。证据是指由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存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与案件事实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每一证据必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要注重对相关证据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在“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或作虚假供述,这就要求公诉承办人认真、细致地分析和判断其口供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与现有证据有机结合,使之成为一个证明整体,得出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
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分析。对“零口供”案件,不能因为“零口供”就轻视或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切忌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认罪就是态度顽固、恶劣,对其辩解轻易予以否定,而应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其辩解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在“零口供”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做虚假供述的情形是非常正常的,善于发现和总结其口供中的抵赖、虚假的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以及其在不同时间的口供中的相互矛盾之处,进而加以揭露,是常用的方法。

零口供案件的庭审攻略


作者:深海鱼      来源:刑事实务

案例:钟某、孙某入户盗窃后,在案发现场发现系开锁进入,现场留下孙某的鞋印一枚,经过同一性对比,系抓获时孙某所穿的鞋子留下的。而在钟某的身上发现了被害人所失窃的钻戒一枚以及大量的技术开锁的工具。经过鉴定,戒指的成分品质与失窃的相符。经过进一步手机定位系统侦查发现,钟某和孙某在案发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聚集过。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否认去实施过盗窃,钟某称戒指系夜市地摊上200元买的,开锁工具是想打算开一家开锁服务店,买来自己练习用的。孙某辩解称鞋子是在被抓之前路上捡到的,看看刚合脚,并且比自己的鞋子好,就将自己鞋子换了。

庭前准备

1、了解被告人及辩护人最新意见。(1)审前提审,听取被告人最新辩解。一般情况,我们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不会再去提审被告人,被告人也由法院进行换押,但这种特殊案件,可以再去听取被告人辩解,零口供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在收到起诉书后会有新的想法,而且此时的辩解基本上和庭审之时的辩解一样,这样可以有针对性的准备出庭讯问提纲。(2)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像零口供的案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听取了,审前听取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让辩护人觉得是在刺探军情的猥琐之举,应当认真听取,适当交换一些看法意见也并无不妥,当然具体如何把握,也是一门交际艺术。
2、重点拟定讯问提纲和举证提纲。
庭审讯问的目的及方法。庭审讯问目的主要是让合议庭及旁听人员形成一种内心的判断。我们指控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并不是建立在被告人虚假供述被我们揭露的基础至上,肯定是有其他证据已经形成了指控链,由于我们不是陪审团制度,所以揭露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并不能当然的证实他的犯罪性。只起到一种辅助的排除一些怀疑以及形成内心确信后,对间接证据形成指控锁链的牢固性起到了重大作用。从这一层面上出发,我们庭审讯问有时候可以思维奔放一点,并不要局限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方法:
(1)比如可以攻击其品格,问:被告人钟某,公诉人注意到你以前也以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窃过,而且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正确?答:是的。问:被告人孙某,你在侦查阶段一开始一直承认鞋子一直是你自己的,并非捡来的,而后来开始辩解鞋子在案发前捡来的,公诉人注意到你改变供述的时间刚好是鞋印鉴定意见通知你之后,这之间是否有联系?答:没有联系。通过上述二个问题的问答,旁听人员对该二人的品格已经有了内心的衡量。
(2)再比如可以攻击言语逻辑的矛盾处,问:孙某、公诉人注意到你们是坐飞机从四川老家到沿海本城市,主要打算干什么事情?答:是来沿海城市购买渔具渔网打算去内陆捕鱼用。问:我们这边卖的渔具渔网都是捕海鱼的,不能捕淡水鱼(此处可以直接将他点明不能捕淡水鱼),你的话是否可信?答:(不置可否)。问:你们是坐飞机来的,亦不是来务工的,生活条件还可以,按常理不可能在路上一看到有旧鞋子就会去捡过来穿,你觉得你自己的辩解是可信?答:(不置可否)。
(3)可以适当的设计骗供。这里的骗供是指技术性骗供,也叫技术讯问,区别于传统的骗供、诱供。比如,问:孙某,你说你到这里来购买渔具,那么都去了哪些地方看渔具?答:我去了滨港路,那边有好几家渔具店。问:滨港路的渔具店,都是卖捕鱼小配件的,没有卖渔具渔网的,你到底有没有去过渔具店?(可能会有渔网店,但知道被告人并未真正去店里看过,因此设计)答:(不置可否)。
举证体系设计。
(1)效果与目的。举证体系的排列和审查报告一样,都是带有一定目的效果性的,审查报告的制作,应将证据摘录分析要遵循反映原案卷材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放在首位,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复印某些原材料附卷在审查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然后才考虑审查报告的阅读性,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以服务审阅者,当然审查报告比赛的时候二者是跌倒的。而庭审的目的和效果,是服务于合议庭及旁听人员的,而合议庭早就细看了案卷材料,庭审多为履行法定程序,所以主要是服务旁听人员。如何用最科学最易懂不枯燥的方式向法庭呈现整个案情,清晰被告人主观、客观的真实表现是庭审所追求的。
(2)如何排列证据因案而异。通常的做法,如果一般认罪的案件,切不可学刑诉法中证据排列顺序,先客观证据再言辞证据,如果是这样,旁听人员并不轻松,因为很多客观证据先出示导致单个证据看无关联性,所以效果不好。应当先认罪供述或者被害人陈述,将最直接反应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内容展现出来,旁听人员听了一二份证据便先入为主知道全貌,再出示一些客观性证据,显的水到渠成。但如果是零口供案件,一般客观性证据较多,而且最终认定其犯罪也是由客观推导主观,所以在证据排列方面应当要值得研究。
举例:多媒体实物展台出示事主被盗窃现场(包括现场勘查情况、鞋印的提取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出示失主的陈述(失窃物品的特征)———多媒体出示两被告人被抓获时的情况(包括身上发现失主失窃的钻戒及大量的技术开锁工具、孙某的鞋子等并办理相关扣押手续的证据)———多媒体出示案发现场鞋印与孙某鞋子对比的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理,鞋印中现实的关键磨损点与鞋子能够吻合,因每个人鞋子磨损的部位和程度不同,所以为同一性鉴定结论)———(至此,孙某入户盗窃的事实被锁定,接下去要锁定钟某也共同参与了盗窃)———出示钟某在案发当日电话联系过出售开锁工具的公司证据(电话清单,公司网页中包含钟某购买的工具产品)———移动电话通讯基站信息(钟某和孙某在失窃地点附近聚集过)———证人锁匠证言(失窃地点的门锁被敲坏,为技术开锁方法破锁)———(钟某拥有技术开锁工具,而现场又为技术开锁进入,因此是其配合破锁的事实得以锁定)。以上证据排列,如同放电影,而公诉人是导演,时而让人好奇时而让人思索,通过一定的引导及让人思考打消举证的枯燥性,而且通过上述证据的出示,一般常人都能判断出该二人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而且观看证据体系后,根本用不着被告人的供述了,再多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当然每个案件有其特殊性,举证也可以因案而异,但无论如何,我们庭审举证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一定要清楚。

庭审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讯问阶段。
(1)讯问的风格。讯问的风格以前都说各人有各人的风格,但是我们慢慢发现公诉人的风格还是有一个大概的模型,因为必定他说的每一句都代表着检察机关,所以不可能像辩护人那样个性鲜明的表现,大概的我们还是主张睿智、理性、不卑不亢、不怒、不急为基准风格,但对于特殊案件,风格可以在基准线上下浮动。比如,社会影响恶劣的杀人案件,需要带有一定张力的控诉情感和声调,让人感觉正义的力量在惩恶扬善,代表了一种大众的诉求,当然不能表现有强烈的个人情绪在里面。对于本案这种零口供案件,则需要有睿智、紧追发问的风格,语言要赋有怀疑性、推理性和穿透思想、看穿心灵的力度,让人觉得一个无理抵赖的小偷碰到了一个机智的检察官,顿时感到原形毕露。这里强调讯问不能照着原先准备的讯问提纲念,一定要养成讯问提纲在心里的习惯,这样面对面的讯问才能体现语言的穿透力。
(2)讯问不可半途而废。比如发现被告人有回答的不合常理的地方,要及时追问和表明不合理的地方,因为你所想的,也正是旁听人员所想的,可以将它直接点穿,而不必让讯问表现的很“高大上”的点到为止,没有点透的感觉实在不好。比如前面提到的孙某一开始没有辩解鞋子系捡来的,而知道现场留有鞋印被比对一致后开始辩解鞋子是捡来的,那么你怀疑孙某肯定是看过鉴定意见后才这么辩解的,那就直接点穿他,问他是否因为这个原因才想办法辩解鞋子是捡来的,他当然回答不是,但这么一点,效果显然已经达到,已经起到对旁听人员的“导读”作用,旁听人员“你懂的”。
(3)讯问不必纠缠结果。讯问像导演电影一样也是一门艺术,优秀的导演,他不会让影片轻易呈现各种结果,那样根本没有深度,而最好的效果是通过影片的叙述让你达到独立思考回味并且能感悟出一个道理的程度。我们讯问也是如此,比如问孙某购买捕海鱼的渔网能否到淡水中去捕鱼?鞋子哪里捡到,捡来的鞋子是否刚合脚?这些问题本身不用注重他回答的内容,只是通过问题的形式将关键点一一呈现出来,让旁听人员自己去剥离、判断达到一个内心确信的效果,所以有时候讯问讲究关键点的挖掘与排列,而不是追求回答的结果是否要达到某个标准。
2、举证阶段。
(1)由于零口供案件多为客观间接证据,所以单一出示的时候关联性不强,为了达到效果,可以安排一组一组的出示,一组证据证实一个事实,比如出示案发现场被窃情况的一组证据,这组证据包含了事主的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鞋印过程及照片等,这一组证据证实了现场系破锁入户盗窃,并且在现场留下了一枚可疑鞋印,并且根据事主陈述失窃了具体某些财物等情况。再比如出示一组抓获被告人的证据,由民警抓获经过的说明、现场扣押到开锁工具及赃物钻戒、以及孙某所穿鞋子的证据。当然现在有些法院需要公诉人一证一质,庭审前需要跟法院沟通举证方案,以免庭中被合议庭所主导而打乱计划。
(2)举证过程中要加强解释说理。对有许多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在举证过程中要善于用简单的理论原理进行解释说理,比如在出示开锁工具的时候,要阐述技术开锁的大概原理,因为展示的是几根粗细不等的金属器物,旁听人员有疑问如何是能开锁,这是开锁工具吗等等,那么就有必要进行简单原理的阐述,再比如鞋印与鞋子比对的鉴定意见中结论是同一性比对,那么鞋子和鞋印怎么会是同一性而不是同种鞋子型号所留的呢,在出示鉴定意见的时候,需要阐述鞋印上痕迹为何有些粗有些细,有些完整有些残缺,而鞋子中对应位置却是不同程度的磨损程度及磨损方向,而其他一样牌子同样大小的鞋子,由于磨损位置及磨损度不同,留下的印记也是不同的,所以为同一性比对。
(3)最后,需要善于使用实物展台影像投影这些示证设备,尤其出示客观性证据以及对于客观性证据进行解释说理的时候,必须要用到这些设备,否则旁听人员无法直观的理解所解释的内容。
3、答辩及公诉意见。
答辩阶段需要简明扼要,也可以提示在公诉意见中详细系统的阐述,对于零口供案件,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质证意见多提出证据缺乏关联性,对此,必须向合议庭以及旁听人员阐述本案系间接证据定案的特殊性所在,必须等证据出示完毕,从整体上去评价证据链的形成,而不是局部看待证据关联性问题,防止公诉人每出一份证据,辩护人都要说缺乏关联性。答辩阶段避免过多的纠缠,因为答辩中的许多问题,都会在公诉意见中重复阐述,所以很影响庭审的效率。
公诉意见的发表要明确指控的主线。实务中发现经常有公诉人指控的主线搞不清楚,导致指控抓不住重点,一个案件之所以认定其有罪并起诉,肯定是要形成一条指控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基本的犯罪事实(称为指控链),而该指控链是由各组证据所组成的,理清指控链的主线是要你迅速的从诸多证据中找出关键的几个证据组合成清晰的指控路线。
举例:对于孙某:案发现场鞋印和其所穿鞋子具有同一性————入户盗窃。非常的简单,一定要牢牢的抓住这个主线,一切排除合理怀疑的工作都是为了巩固这个主线,比如辩解鞋子是由其案发前捡到的,那么审查捡鞋子的可能性,在何处捡到,其回答忘记了,再审查是否合脚,其回答合脚,问旧鞋子扔哪里了,其回答忘记了。问侦查阶段刚开始为何承认鞋子是自己的后为什么改变供述,答(不置可否)。因此对于捡到鞋子的辩解是否合理,是可以通过内心确信进行判断和排除的。只要排除,那么该指控链牢不可破。而对于钟某:主线是(身上发现技术开锁工具、现场又系开锁进入、移动基站显示和孙某共同聚集在案发现场附近)———钟某伙同孙某破锁进入盗窃。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该二大主线的提取,让人清晰感受到指控的证据链,而不要大谈特谈被告人辩解有多少漏洞和虚假,因为这些并非指控关键点,而是润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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