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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供证关系认定事实关键在于相互印证

 lansirlan 2017-08-20

所谓供证关系,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先后顺序的不同,对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关系的概括,具体可以分为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情形。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供证交叉的情形,但是,从最初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时间先后,仍然可以将其归入先供后证或者先证后供情形。

供证关系的不同,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理论界一般认为,在先证后供模式下,由于已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破案压力小,没有必要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逼取口供,对于规范侦查权的运行、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司法实务中有的更认可先供后证模式,认为先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口供的真实性,口供的证明力较高;反之,先证后供不能明显增强口供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相关供述内容的证明力较弱,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价值没有先供后证大。

针对上述供证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探讨供证关系对于犯罪事实认定产生何种影响,是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为基本前提的。如果弱化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则供证关系对于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会大大降低。其实,不管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两种情形下都需要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来建立起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都需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一是先证后供与事实认定。先证后供,是指侦查机关先获取物证等证据,然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在先证后供模式下,由于有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证据面前无法辩解,往往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但先证后供的模式,也有风险需要防范。主要表现为:(1)诱供的风险。由于侦查机关事先已经掌握部分证据,那么,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指供、诱供等风险。(2)轻信已有证据。由于已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往往容易忽视甄别已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没有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无法建立起已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整体联系。

在先证后供模式下,必须甄别、比对已有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同时确保侦查机关审讯的合法性,确认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然后寻求证据之间包括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如果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单薄或者取证方法存在问题,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供述的获取不能排除逼供、诱供可能的,认定被告人有罪就要慎重。反之,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供述被依法排除,也可以在认定事实基础上依法确认被告人有罪。

二是先供后证与事实认定。先供后证,是指侦查机关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然后根据口供取得相应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情形。在先供后证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事先不掌握证据或者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如果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直接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客观证据,且该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既能建立犯罪嫌疑人与隐蔽性客观证据间的关联,又能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可靠性,对于认定犯罪事实非常关键。根据生活常理,如果非犯罪嫌疑人本人作案,则不可能详细描述犯罪过程中的细节,更不可能带领侦查人员找到隐蔽性物证、书证等证据。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带领侦查人员找到的证据越隐蔽、越重要,越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

当然,在先供后证模式下,还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做法:(1)片面轻信口供。这表现为不对口供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进行审查,案件证据收集完全围绕被告人的口供进行。(2)不相信口供。对口供持否定态度,不认真甄别口供的真假,不围绕口供提供的线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证据收集没有方向和重点。因此,在先供后证模式下,在确保口供取得真实、客观、合法的前提下,要认真甄别口供,围绕口供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要重视取证的规范,防止证据在收集、保管等环节受到破坏,损害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

总之,在供证关系中,不管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核心在于确保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合法性,建立起供述与在案证据的客观联系,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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