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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实务问题研究

 fanbo1975 2013-12-21

  一、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旧法未明确规定。因此,不足以阻止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教训十分深刻。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口供至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此规则也意味着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适用相对排除。那么对于既非言辞证据,又非书证、物证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新刑诉法增加的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或者不符合客观性证据标准时,适用绝对排除还是相对排除?笔者认为前述证据种类不适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对排除规则。在具备重新鉴定、重新辨认、重新侦查实验,或者重新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进行以上侦查行为重新取得证据,对重新制作的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否则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责任重大。

  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庭审中,合议庭有权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在这个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将会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会受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根本问题。因此公诉工作责任重大。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

  三、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证据质量

  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一要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即对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进行审查。如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公诉人应具有识别口供变化的能力。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录像。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例如玩忽职守案中"擅自行为"的事实审查,案卷中一方面有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擅自行为"的言辞证据,一方面又有证人证实领导知道、默认或指使犯罪嫌疑人这么做,或有领导签字的书证等,公诉人员审查时必须进行疑点排查,得出有或没有 "擅自行为"的明确结论。

  二要纠错防漏,严把案件证据关。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表现形式,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几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能防止出现佘祥林等冤假错案。对非法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三要拾遗补缺,严把"确实、充分"关。"确实"是对单个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地参考,借此补充和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更全面地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对重大或有分歧的案件,公诉人员应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确保关键证据及时调取。(作者单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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