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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双重义务

 宁静致远2023 2017-07-26

                         赡养老人  双重义务

                                  高国彬

   彭先生近日遇到一件诉讼案,是其继父吕老汉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其原因还得从二十多年前说起。

   彭先生在五岁时,父母离了婚,其母感到孩子太小,提出由自己抚养,其父也欣然同意,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彭先生的母亲离婚后不久,在邻居的帮助下,与丧偶的吕一民组成了新的家庭。吕家亡妻生有一子,比彭先生年长五岁。从此,一家四口人,生活倒也其乐融融。

   由于时间的推移,两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组建了个人的小家庭。继父吕一民也步入花甲之年,由于身体多病,生活陷入困境。其长子虽然也很孝敬,但是收入低微,不足以解决吕大爷的困难。这时吕大爷找到继子彭先生,提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彭先生提出我已经赡养了我的生父,你也有亲生儿子,应当由他来进行帮助,我不能同时赡养两个父亲,而遭到拒绝。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吕大爷将继子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吕大爷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一起生活时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

   法院最后判决,根据彭先生的经济条件,每月支付吕大爷赡养费300元。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本案中的彭先生确实需要同时赡养两个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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