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出嫁的女儿 无赡养义务 传统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似乎女儿出嫁后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女儿不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在该种观点仍存在许多人的观念之中,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 女儿是否可以以“已出嫁”为由免除赡养义务?当然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赡养老人均为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后的女儿同样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误区二:子女可以不用 赡养再婚的父母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有些人认为父母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养老问题理当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自己已不负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父母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论父母对婚姻关系最终如何抉择,子女一方都不得干涉,也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误区三:以其他子女未赡养 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他们可能出于某些原因,并非向所有子女均提起赡养之诉。对于该种情况,诉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院在审查该类赡养费支付纠纷过程中,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若被告子女仅以自己成为被告,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误区四:放弃继承遗产 的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子女是否可以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这种观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赡养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误区五:可以不用赡养 有经济来源的老人 点击上方了解更多婚姻课程详情 误区六:儿媳无赡养义务 对此法律也是有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单单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具有协助赡养的法定义务。 误区七:继子女无 赡养义务 误区八:可以协议约定 免除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在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承担的多少、承担的方式等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约定免除某个或几个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协议的约定而无效,因此,以签有协议为由主张自身不负赡养义务不予采纳。 误区九:履行赡养义务 就是给付金钱 误区十:子女收入越高 要付的赡养费越多 子女虽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赡养费数额应以维持父母生活所需的衣食费用等日常开支实际开销为主,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也是需要承担的赡养内容。 在具体计算上,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养老爱老,亲情所系;侍奉父母,尽心竭力。莫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傍”成为一句空话! 文章来源:嘉合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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