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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人侦探取证中的调查权与他人的隐私权

 GXF360 2017-07-26

浅析私人侦探取证中的调查权与他人的隐私权

蒋湘琼

(410083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摘 要:私人侦探服务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合法职业。私人侦探在私力救济的调查取证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它的调查行为和调查资格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引人思考。本文试图通过探究私人侦探取证问题中,关于私人侦探的调查权与他人隐私权的碰撞进行分析,并对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私人侦探;取证调查权;隐私权

一、私人侦探产生背景及其原因

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接受雇主的委托,通过秘密或公开的方式调查收集雇主所需要的情报或证据的个人或组织。私人侦探行为实际上属于运用私力救济,通过雇佣关系实现证据收集的一种俗称。尽管在1993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被明令禁止,但是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旺盛及公力救济的局限性,该行业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尴尬但快速地壮大。

民事调查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使得在民事证据调查中,法院不再主动调查取证,使得当事人为了获取有利于自身证据时不择手段。尤其在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中,因配偶出轨试图提起诉讼的一方因为举证能力弱、知识水平有限,不得不采取委托私人侦探的方式获取证据。

商业发展中,商家由于想全面、快速获取客户的资信状况以及对手的经营情况而改进自身的经营策略,他们往往雇佣私人侦探通过调查来获取相关商业信息。

刑事调查中,我国现行的控辩审制度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增强了当事人主义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察机关的诉讼立场往往很难保持中立。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资源、心理预设等原因,侦察机关往往倾向于收集有利于控方的证据,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收集。

二、私人侦探取证中的调查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

私人侦探的调查的部分原因是公力救济的不充分,公民通过雇佣私人侦探来收集所需的信息,是公民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同样体现了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延伸与具体化。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私家信息及含有其私家信息内容的各种私家事物或私家空间,不受非法侵扰、知悉、利用或公开,以及对私家信息合法的支配和利用的权力”。赋予公民隐私权,意味着公民的通信自由、行踪往来、资信状况、个人资料等个人秘密不受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正式明确了隐私权不得侵犯。知情权的含义是指知悉、了解、得知的权利,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要行使知情权获取信息往往通过调查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就会产生调查权,调查权的行使基于知情权,知情权为调查权提供保障。私人侦探往往采取特殊的调查手段和方式,他们利用跟踪、偷拍、窃取手机通讯设备等手段备受人们指摘,利用一些偷拍设备甚至会构成使用间谍工具的犯罪。

隐私权和知情权如何平衡已成为一个难题。本文认为如果私人侦探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正当程序和手段收集到他人隐私,并且之后没有非法利用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私人侦探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通讯信息、暗中录音或录像等,则构成证据的本身违法。本文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利”,如果在公共场合,在不打扰他人正常生活时获取他人信息则不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三、对私人侦探取证问题的法律规制构想

1.通过立法确立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

高昂的利益驱使众多民间调查机构从事私人侦探事业,在这块法律真空地带隐蔽前行。但是在我国,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尚不明确,其收集的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可采性模糊不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一套针对私人侦探的监管体制成为当务之急。

2.建立私人侦探行业自治协会

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制的手段,能形成一种符合自身发展的规则,可以充分发挥私人侦探所的主观能动性。在自治规则体系中,私人侦探所通过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可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自治协会的存在还可以形成一种行业监督,行业规范的约束也可将一些不法行为扼杀在萌芽里,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出现乱收费等扰乱行业健康发展的现象。

3.完善隐私权的相关立法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将承担相应责任,当同时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保密的义务。对于私人侦探工作,也可以借鉴该规定,在确定私人侦探作为一种合法职业的前提下,严格规定私人侦探不得泄露他人隐私,只能将获取的信息通过合法程序提交法院仅作为诉讼证据。

4.确立私人侦探证据的效力

目前,在制度层次,私人的调查取证权遭到一定程度的排斥。私人侦探收集的信息要么不能成为证据参加诉讼,要么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证明力的问题而被否定。为防止私人侦探搜集证据在个案中被认定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制定和完善证据法规则,特别是完善证据的采纳规则和明确证据证明力的规则,防止手握证据的当事人因该证据为私人侦探收集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四、结语

当今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十分普遍,而对于该行业的认可和规制在法律层面仍处于空白,该行业的旺盛需求与尴尬处境亟需法律与行业规制。如何平衡好行业内部、私人侦探与调查对象、私人侦探与国家公权力、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将影响是私人侦探合法化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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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新淮.试论私人侦探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J].中州学刊,2005(02).

[6]高歌.中国私家侦探在行动[J].检察风云,2004(13).

蒋湘琼(1995.5.8~)女,苗族,贵州黔东南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分析: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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