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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

 GXF360 2017-07-26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可以说,调解制度适用于各个阶段,如果说哪个阶段不存在调解制度,或者当事人要求调解,但是司法机关却不予准许,那肯定违背了法律。其次,调解要求当事人是自愿、合法的,案件事实必须清楚明确。司法工作人员不可以为了加快办案的效率就盲目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模糊不清的,则不允许进行调解,所以进行调解时必须要注意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明确,当事人申请调解是否是自愿的、公平的。司法解决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不能为了司法的方便而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然后是审判人员居于主导地位,调解制度名曰“调解”,说明要有一人充当调解员的身份,审判人员会充当这个角色,因为他们对案情最了解,对案情的发展和证据的收集也是有掌控的,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也是最明确的,所以由他们来担任调解员是最合适不过的,但是审判人员作为调解员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不能随意而为,审判人员的一个决定可能是小的,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很难承受的。审判人员作为调解员还一定要遵守程序正当。第四,做出的调解协议一定要经过法官亲自审查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调解的起草书往往是当事人自己起草的,其中的一些事项有可能不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比如我国法理中存在的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相容原理,法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对调解的限度和合理性有一个掌控,不是当事人想怎么调解就怎么调节的,而且法院是最终行驶调解的场所,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威信,必须要由法官确认并且法院盖章才能使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五,调解书在送达后,经双方签收,具有的法律效力和判决书一样。但是调解和判决既存在差异,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做出的法律文书和判决做出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法院审理的案件,通过调解和判决生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个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签收并且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要进行变更和撤销,一定要经过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才可以。调节和判决有什么区别呢?笔者个人认为应该是尺度的掌握问题。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平等自愿的解决矛盾,对于调解中涉及的一些对象,双方可以和审判人员一起商量,灵活度高,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快速、和谐的解决纠纷,对于解决方法和尺度、标准等没有强制的要去和硬性的规定。但是判决就不一样了,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此处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和调节中一样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判断。此处的自由裁量权是受限制的,一定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最后判决书中做出的规定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判决。假如调解是一个“橡皮筋”的话,那么判决就可以比作是一个“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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