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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意义

 骆训雄律师 2017-07-27

         辩论是一种常见的沟通手段,凡是有意见分歧的地方,辩论就是消除分歧的有效手段,这是我的个人看法,理不辨不明,可是在现实中有更多的人不会认同这一观点,现实可能更多的是,越辩论越糊涂,并没有出现所谓更清晰的结论,这是因为什么原因呢?我个人以为并不是理越辩越不明,而是我们的辩论方法出了问题,我们在多数情况下的辩论只是为了驳倒对方,让对方哑口无言,而不是为了消除分歧,我们已经忘记了辩论的初始意义。

        辩论的目的。

        为了说明辩论的方法存在问题,我们首先必须解决或者说明确辩论的目的,我们每一个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功利性的,都是有目的的,我们一切行为也应该都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偏离这一目的,我们就可以认为是非理性的,尽管人类理性从来都是有限的,但我们在认知能力的范围之内只能尽可能的实现理性能力范围之内的目的最大化。那么,具体到辩论来说,目的是什么呢?直接目的当然是为了消除分歧,那么如何消除分歧呢,必须先要弄清楚分歧在什么地方,分歧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分歧的差距有多大,产生这种差距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消除这种差距等等,概括起来就是消除分歧,无论是对于参与辩论的双方而言,或者是对于中立的旁观者而言,通过辩论本身即是不能消除分歧,那么如果能够找到分歧和平共处的方案,这也是一种成功的辩论,这种辩论就是有意义的。辩论的目的对于辩论的成败至关重要,在所有的辩论的过程中,每一位辩手都应该不忘初心,而不应该因为在辩论的过程中因为分歧较大,甚至越辩论分歧越大而情绪失控,忘记辩论的初始意义,转而以驳倒对方,让对方哑口无言为目的,这种辩论我相信对于口才好的人来说可以很容易做到,但却丧失了辩论的本来意义,不仅对辩论各方而言是一种伤害,而且对辩论本身也是一种伤害。

        让对方哑口无言很容易,但是要让对手认同你的观点,消除分歧很难。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房屋买卖的案件为例,甲乙丙三人,甲是出售方,乙中介,丙是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个购房协议,约定了价款和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期限,协议的其他内容因为双方都认可,没有争议,所以这里就不多说了,引起争议的是协议中的一个条款,“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收取房款,”

,那么协议签订以后,丙方按照该约定向乙方交付了定金和购房款,但是甲方却拒绝按照约定条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并移交房屋,并且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至此,丙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甲方拒绝交房的理由呢看起来也很充足,因为丙方自称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定金和购房款,但乙方并没有如约转交给甲方,也就是说甲方并没有如约受到购房款,至于丙方出示的已经交付定金和购房款的证据,甲方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为乙方下落不明,丙方无奈,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购房款,一审法院支持了丙方的诉讼请求,现在的分歧就在于甲方应该服从这一判决呢,还是应该上诉。那么围绕这一分歧展开辩论,正方观点认为应该上诉,反方观点认为不能上诉,因为缺乏上诉理由。对于辩论本身呢,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单独就这一个案件另外专门讨论,这里引用这个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分析辩论方法的问题,所以对这个案件的法理问题就不展开讨论了,这里举这个例子就是为了说明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但是并不能消除分歧的一种辩论手段,比如说,正方认为应该上诉,反方认为不能上诉,反方的理由呢很简单,这个判决没有问题,合法有据,应该支持,正方呢,认为应该上诉,为什么呢,因为乙方下落不明,丙方出示的交款证据是否真实无法核实,所以这个案子事实不清,应该通过上诉要求发回重审,除此之外呢,如果丙方交款属实,那么就是乙方侵占了本来应该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和购房款,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甲方可以报案处理,另外呢,如果前款理由成立,那么甲方也是受害者,甲方也被骗了,甲方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购房款,既然法庭认定了乙方收取了购房款,那就应该追究乙方的责任,不应该追究甲方的责任。

        正方的这种观点呢听起来都有一定道理(法理上的谬误这里不展开驳斥了,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消除分歧的工具,法律本身也是辩论的结果),仅仅从辩论的技巧而言,这些观点足以让反方哑口无言,认同这些观点呢还是反对这些观点呢?如果认同,那就意味着没有分歧,(可是分歧客观上是存在的,上诉就意味着要以推翻一审判决为目的,丙方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实现,服从判决,丙方的主张就可以执行),如果反对,如何反对呢,正方说的都很有道理,注意,是道理,不是法理。法理是什么呢,法理是经过前人千锤百炼反复检验过的认为最有效的消除分歧的道理,而道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理,而显然,如果每一个人都有道理,而且这种道理也都应该支持的话,就不需要法理了,更不需要法律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永远扯不清了,这就是我们俗话说的,不在一个频道上,不仅辩论,我们日常的许多沟通,之所以成为无效沟通,是因为交流的各方的对话都不在一个频道上,各说各话,自己都在讲自己的道理,而这些道理从单独的个体而言却是是很有道理的,但放在分歧的双方之间,这些独立的道理永远不会交集。

        为什么需要法律和法理?实际上,法理和法律是一种强迫性的工具,对于分歧的各方销售分歧,在讲自己的道理的时候必须回到相同的轨道上来。法律是一种显性的轨道,而法理是一种隐形的轨道,离开这个轨道的辩论就成了鸡同鸭讲。

         辩论的对象。

         前面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辩论的目的,立论的观点是辩论是为了消除分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辩论并不是唯一的消除分歧的工具,或者说,在许多时候我们都存在另外的更为可行的消除分歧的工具,那么那些分歧适合通过辩论来解决,而那些分歧压根就不适合辩论,在解决辩论的有效性之前,对于辩论的对象必须进行界定,并不是所有的分歧都适合通过辩论予以解决。

         哪些分歧适合辩论,哪些分歧不适合辩论呢?我们先考察分歧出现的场合,所谓的分歧实际上是一种认知上的差异,那么我们认知的对象是什么呢?也就是说,认知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分歧产生的根源。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可能是认知方法上的差异,也可能是立场上的差异,也可能是经验上的差异,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差异,我们要界定哪些分歧可以辩论,哪些分歧不能辩论,就必须对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探究,在探究分歧产生的原因之前,则需要界定认知的对象,因为认知对象的范围也是决定认知分歧是否可以通过辩论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认知对象的划分,必须从人类活动的目的角度考虑,人类社会一切行为的动力来源都是欲望,而欲望的满足必须依靠资源,这里的资源呢我们可以简单的划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所谓自然资源,我们可以界定为自然界可以提供给我们的物质财富,而所谓社会资源呢,就是自然界的资源在人与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前者讲生产问题,后者讲分配问题。或者说,前者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后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认知呢都会存在分歧,而对自然界的认知的分歧呢,很显然是不能通过辩论来解决的,更多的必须依靠眼见为实的实验结果来证明,来消除分歧,那么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源的分配问题中的分歧就必然都能够通过辩论来予以消除吗?也不见得,首先,最简单的一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歧,一方面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引起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欲望引起的,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冲突不仅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也是一种欲望的冲突,那么欲望是可以辩论的吗?很显然,欲望是一种天性,是很难改变的,当然也不可能通过辩论予以改变了。欲望之间的分歧只能通过斗争和妥协予以解决,而斗争的能力也就决定了你实现欲望的能力,在暴力相差悬殊的利益冲突主体之间,消除利益分歧的最好工具就是暴力,而不是辩论。

         可以辩论的是实现欲望的方法。

          可能许多人并不认同欲望不可辩论的观点,有许多人可以举例说明,通过种种说服,让某人放弃了自己的主张,放弃了自己的欲望,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怎么能说欲望不可以通过辩论改变呢?我要说的是,持这种观点的朋友,你再仔细想想,你改变的是欲望本身呢,还是获取欲望的工具和成本收益分析?实际上,欲望从来都没有改变,一直都在哪里。只不过,在现实社会里,实现欲望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我们把欲望的满足看做一种收益的话,那么我们在采取何种方法来满足我们的欲望的过程中,我们都会有一个重要

考虑因素,就是成本和收益的判断,而这种对成本和收益的判断最终影响到我们对方法的选择,而对方法的选择以及基于成本的考虑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只是一种欲望的压抑,而不是改变。

   所以,我们现实中更多的辩论表面上看,都是围绕欲望展开的,但讨论的内容呢,并不是欲望本身,而是欲望的实现工具或者方法的选择,而选择的依据呢,就是对成本和收益的考量。而不同主体的利益立场,各自的认知水平不同,尤其是欲望不同,决定了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而消除利益冲突的最有效的工具是暴力,而不是辩论,但暴力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巨大,辩论的出现实际上是一种对暴力的替代,而辩论的前提就是规则,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将辩论的各方强制在同一个轨道上,这种轨道在国家层面就是法律,在私人层面就是契约意识,在组织层面就是制度规则。辩论的目的只能是对消除利益分歧,或者对解决利益分歧的工具和方法选择的改变,而这种辩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说服的过程,说服的过程并不是说明他人欲望做出改变,而是对实现欲望和收益的成本收益比例的认知上的改变,通过对成本和收益的认知的辩论改变他人对工具选择的改变。至于利益分配方案的接受或者拒绝,只是辩论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并不能成为辩论本身,而是作为辩论对方的工具和方法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对分配方案的接受或者拒绝是辩论的结果,而不是辩论的过程或者内容。

所以,一场有意义的辩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规则。或者说所有的辩论都应该从规则的辩论开始。或者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规则是第一个辩题。

一切不遵守规则的辩论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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