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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基本程序

 free-flight 2017-07-28


运逵
精·解读




文/李祎波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政府一部实习律师。拥有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部6年的从业经验,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再学习能力强,深受同事及客户单位的信任和赏识。


      作为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作者通过总结参与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如下梳理,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一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分别就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等行政行为进行逐一列举,第十一项更是将“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作为可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兜底性条款,并形成了目前行政复议机关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的基本格局。同时,如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信访答复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信访答复意见的内容是针对信访人的请求反映事项的回答,即解答咨询信息,是告知行为,不能对信访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持此种观点的人,还列出最高人民法院的〔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作为依据,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笔者认为,如果其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质后果,就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行政复议基本程序


总流程


审查受理


审理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经梳理、分析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申请人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结合案件争议焦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分为维持、变更、确认违法、撤销和驳回,分别为: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小     结

      行政复议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但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应与其本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因为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其本身合法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否则,即不具有行政复议所设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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