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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

 ThinkfunQd 2017-07-28

 

“中国检察好故事·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征集展播活动正式开栏啦!小编将从投稿中精选最走心的故事、最感动的过往,与您一同分享。

今年3月,我通过统一招考成为宜城市检察院的雇佣制辅助人员,被分配到公诉部门。三个多月以来,我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多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分析过程。

这是一起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官某某与其前妻郑某某(以下均简称官、郑)协议离婚后,多次找郑欲商量解决婚姻期间的经济纠纷,郑一直未予理睬。官因此怀恨在心,于某日再次找到郑(郑当时怀孕已有数月),在郑的办公室内将郑致伤。经法医鉴定,郑伤及右腹部,且深度达5厘米,构成轻伤。

然而审查证据时才发现事情远非我想象得那么简单。第一,该案发生于一个封闭区间(郑的办公室),案发时仅有两名证人可以证实官与郑发生过口角,而郑受伤的经过却无人目睹;第二,公安机关在赶赴现场之后,未发现凶器;第三,官被带至公安机关作相关笔录时,拒不承认自己伤害了郑。于是,该案便成为一桩既无目击证人,又未提取到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还作零口供的疑难案件。

我不得不再次将案卷从头到尾认认真真地进行肉眼扫描,以期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司法鉴定结果等证据中找出任何蛛丝马迹,然而却徒劳无功。于是,我只得求助检察官邱德忠。邱检察官说了一句话:“如果正向思维无法断定其犯罪,那从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的角度可不可行呢?”

一语惊醒梦中人。我列举出郑受伤的全部可能性:官辩称其推郑时手中拿有车钥匙,可能是车钥匙将郑无意刺伤;郑被推之后出于惯性,趔趄时身体撞在固定于其办公桌某处的尖锐物品后受伤;郑自伤;官故意伤害郑。

列举完毕后,我便逐一进行了分析。

案发时为冬季,被害人郑身上衣物较厚,车钥匙仅凭推力就将被害人衣物戳破并深入身体达5厘米,显然不合常理,予以排除。

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未在郑办公桌上发现任何固定的尖锐物品,唯一尖锐物品(一把折叠水果刀)放在郑办公桌的抽屉中,且经过鉴定,未在该物品上发现郑血迹。此种可能也可以排除。

从一个怀孕母亲的角度考虑,自伤力度和角度难以把控,既要避免自身不伤及要害部位,还要顾及腹中婴儿,难度较大;另外,有证据证明,案发时,郑双手放于其外衣口袋中,右手还握有防狼喷剂并拿出使用。若郑要自伤,则其只能用左手实施,从致伤的轨迹判断,左手拿刀为何会绕一圈儿扎在右腹部而不是直接举起戳在腹部的左侧或中间位置。综合来看,郑自伤的可能性也应当排除。

那么可能性仅剩最后一项,即官故意伤害郑。从衣物破损的程度来看,只有用尖锐物品并使劲才能戳穿衣物并深入身体内部,此推断与鉴定结果相符;另外,现场的两名证人曾听到郑惊呼“你拿刀戳我”,并在证言中有所反映,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根据以上分析,我大胆地判断官故意伤害郑。我的意见得到了邱检察官的认可,案件被顺利起诉到法院。

通过办理此案,我深深地体会到,办案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最终得到唯一的结论。“条条大路通罗马”也许就是这个道理。

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 王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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