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事法务的第一周,我学到了十条经验

 望云1120 2017-07-28


人生没有白走的路,每一步都算数,都指向了现在,以及未来。在法律合规部六年,从内控、合规、综合,到如今的法务,步步为营,一切的经验积累最终在法务岗位得到了集大成的释放,我也从未对工作产生过如此大的热情和兴趣——虽然在校时,我没有一点儿喜欢法学。


正式做合同的法律审查,已经一周时间,合同管理的基本情况、流程大致清晰起来,审查的合同数量和种类逐步增加,因此而接触的业务、事务部门范围也在扩大。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心得和思考,认为每份合同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故事,并借此可看清部分人性。分享给大家。


1
制度规定作用的有限

制度规定自然是有用的,比如应对监管检查,起码可以知道我们是有相关制度的。但如果想让他老人家(法律人都尊崇美国宪法,不想轻易修订)发挥其他作用,特别是对具体的审查工作有指导意义,非其所能也。在变幻无穷的企业,制度总是灰色的,长青的是一系列不那么正式的内部通知和要求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老师傅带路。


2
持续学习平台

关于书籍,目前在看《企业合同管理33讲》、《合同审查的思维与方法:风险控制与动态监管解决之道》;APP,推荐“法律数据库”;公众号,推荐“公司法务联盟”、“高杉LEAGAL”“法务阶梯”。当然,最关键还是“在战争中学习战争”,通过大量有针对地刻意的实践,才能有效提升法律审查能力。


3
模板和范例的作用

二者可以作为框架完整性以及条款可能遗漏方面的参考,但它替代不了当前具体的合同,没有两份合同是一模一样的,我们仍应对当前的每一份合同负责,仔细斟酌每一个字。OFFICE的比对功能也要进行限制,不能过分依赖,当前的合同条款和前期已经法律审查的合同条款一样,也不能保证它现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因为时间会带来形势的变化,何况以前的我(我们都在进步,能力和水平不可同日而语)也是可疑的。


4
合同地位带来的两种倾向

合同主体自然都是平等的,但那是在法律意义上。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是强势和弱势两方。我们内部有个诀窍,如果我们是甲方,那么我们就属于强势方;如果我们沦落为乙方或丙丁方,就处于下方了。当然这里说的谈判地位,实际上对大家肯定都是有利的。因为法务相对独立,对这点感受往往没有业务、事务部门那么深。所以,合同发起人会说对方太强势,不允许我们修改哪怕一个字,你们就直接审查通过吧。对此,我们会寻找一个业务和合规的平衡点,补充一些包含风险提示的法律审查意见。但对于弱势的对方,合同发起人一点都不手软,我接触的几份合同赫然规定着“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而该条款是甲方免责条款之一。我都为乙方的法务捏着一把汗,他们何必如此的授人以柄呢?对于真正的平等双方,合同发起人有时会出于维护我们的地位,做一些让人挠头的事情。比如和政府发起成立的担保公司合作,首先要订立一个框架协议。通常情况下,担保公司会发来一个版本,他们自然是甲方。我们这边也不甘示弱,也会提供一个版本。然后,他们会同时提交给我们做法律审查。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谁是甲方乙方,而是这两个版本针对同一事项会有很多冲突的地方,而且由于是急就章,同一版本内部就有很多不一致之处。比如对于共同追偿期,根据他们提交的条款,起算时间就有五个不同标准口径;更不用说共同追偿期间的追偿所得分配,以及追偿期后的补救安排了。


5
关于框架协议

有一次和一个某股份制银行的同学聊天,他说他们行长就知道搞政绩工程,不时地和一些集团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我当时深以为然,但现在却觉得这是当前中国的模式,即习惯自上而下地推动事情的开展,这点无所谓好坏。此类的框架协议往往对合作目的、合作范围、权益分配、合作期间等主要事项作一些原则性地框定,比较简单,条款不会太多,一般也不会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更不会在此大煞风景地规定责任。它往往诞生在闪光灯下,由双方或者多方的高管在媒体或者多位圈内人见证下签署,并合影留念——光鲜亮丽,豪华气派。如果仅止于此,那么它就是纯粹的政绩工程,华而不实。但多数情况下,它是后面具体合同的基础,进而带来双方经办人员密切和深入的交流和合作,给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先想象一下“春江水暖鸭先知”的画面,我们首先看到的是水面上优雅的鸭子游来游去,然后近距离才能看到下面的腿在不停地“捯饬”;如果没有下面的努力,上面也不长久。对于框架协议,业务、事务部门有两种倾向,一是不把框架协议作为合同,认为其是虚合同,甚至是假合同。有一个合同发起人明确告知我们,这就是一份提供给第三方看的协议,没有人会当真的。还有的合同发起人说,具体后续操作不会按框架协议来,随时会调整,违反了也不会有人追究责任的。他们太势力了。框架协议是后面具体合同的派生之源,后者要在前者的范围内活动。同时,从合同体系上看,他们共同组成了同等效力的、不可分割且可相互阐释的整体。至于放弃追究的权利,那是出于实际上的多种考量,但不能先天性自我阉割。二是认为框架协议都是领导定的,他们不能改,我们也不用审,领导很急。但正因我们知道框架协议的重要性,会把它和其他合同一样同等对待。


6
照搬以往或他人合同

其实沿用以往模板没什么不对,但若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不太合适了。譬如以往的合同约定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但这次可能还会有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这样的沿用就是一个瑕疵。还有A部门照搬B部门曾经的类似合同,在费用支付上,先是明确一次性付款,下面却又约定了按月付款;在违约金额上,约定了比合同期间(两个月)还长的(十二个月)的支付费用总额。这样的做法,既是对他们的不负责,也是对我们法务的不负责。


7
法律审查的另一个作用

关于合同法律审查的目的和意义,相信大家都能说一大堆,但对于我将要说的另一个目的,大家应该知道且无可奈何——报销程序之一。很多事务部门往往在实际合同履行完毕,要报销了,才想到需要合同,于是就事后补报。对于此类合同,一是因为金额较小,二是实际履行完毕,三是条款很简单,我们最多提示一下下次提前报审,就过去了,不会太严格。此时的事务部门就抱着“肯定会审查通过”的心态,如果你提出一些疑问或者意见,他们会认为在没事找事——都过去的事了!当然,该提示还得提示,该退回还得退回——只是这是很罕见的。


8
合同金额与合同风险

A部门报审了一份旅游代理协议,金额相对很小,报审人就说,就这么点钱,不用太严格了。其实,合同金额与合同风险虽然有关联但没有必然的关系。旅游代理的合同金额小,但它的违约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因为会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过程中代订宾馆、车票等所可能产生的信息泄露风险,所以我们会重点关注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对于那些动辄上亿的委托贷款、理财计划代销等协议,虽然合同金额大得吓人,但合同风险相对却是很小。


9
主动与被动

由于时效的要求,我们对待办的合同一般不会超过两天。过程中如有疑问,会主动和合同发起人核实确认。当然,也会接到发起人主动打来的电话。但对于这主动与被动,经办人的态度有着极大的反差。如果是我们主动联系的,发起人可能会爱理不理,像是我们求着他似的;如果是他们主动联系我们,则他们的态度会变得热情地不得了。这两种态度都不是我们想要的。


10
法律审查的价值

当业务、事务部门的同事和我们能够有效达成共识,并在沟通后确实觉得原来版本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漏洞,并因我们的及时友善提出而表示感谢时,以及和对方法务博弈中维护了我方权益时,我感受到了他们出于专业的尊重——而这,不正是我们追求的吗?




关于公司法务联盟 

公司法务联盟,是公司法务人自己共创的平台,致力于打造专业、开放、有深度、有格局的法务人交流互助社群俱乐部;汇聚中国法务声音,推动提升法务在公司治理和社会法治中的贡献、价值与影响力。联合组织者:马强、王刚、王静、胡佳彦、李昱等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