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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探析

 xxjjsdt 2017-07-29

     【案情】

胡某系宏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间,胡某因经营需要,两次共向高某借款70万元,截至到2016年7月1日,双方就借款利息约定为9.96万元,并由宏大公司、胡某重新向高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由胡某就约定的利息向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上诉款项于2016年7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能归还,高某遂将胡某和宏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与胡某、宏大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于是判决宏大公司、胡某返还高某本金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与宏大公司未履行。后宏大公司因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同时高某也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农商行得知宏大公司破产清算的消息,认为高某与宏大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高某是为实现债权,虚构事实、误导司法审判、损害农商行的利益,因宏大公司对农商行负有巨额债务,该判决使得农商行债权实现的风险增大,甚至可能落空,故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法院原判决。

【评析】

对农商行诉高某、胡某、宏达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合议庭对农商行是否属于第三人观点各异。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和案外人同属于一个概念,两者的范围相等。

对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法律制度语境对第三人及案外人应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首先,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体系上来看,第三人与案外人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从立法体例上来讲,第三人出现在当事人一节,程序走到了执行程序才出现案外人,可以看出案外人是执行案件所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当事人之外的人,而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说明第三人与案外人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

其次,从对第三人和案外人两个法律术语的理论解释来看,两者不属于同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而案外人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从以上两个角度可以分析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第三人和案外人的概念并不相同。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含在案外人概念之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救济途径的竞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矛盾。而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通过申诉途径也是保护其权益的手段之一。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逐渐废除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同时依照程序保障论的要求改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最佳的改革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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