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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无罪,救命判刑?

 天空勇者 2017-07-29

法律是冰冷的,但做人应该有温度。

近日,一起旧案引发网友围观——2013年内蒙古赤峰,18岁女孩丽丽怀孕35周后做了引产,已经装进垃圾袋的“死婴”被护士梁晓华发现并未死亡,并亲手抢救成活,然后私下送给多年无子女的表哥嫂抚养,但这来历不明的孩子被当地村民举报,最后被公安局查明了来源。(法制晚报)

得知真相后的生母丽丽愤然报警,起初未获立案,于是投诉到央视焦点访谈并获得报道,事情闹大后护士梁晓华当即被刑拘,经法院两审判决,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刑2年。而丽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10万元,后被法院驳回。涉事医院领导及公安领导也以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追究责任。

应该说,这判决还是有理有据的。护士救活孩子有功,但是私下送人不合法律要求。既往案例中,随意收养捡来的弃婴都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这添丁进口的事,还是有必要走正规途径,才能扎紧各种拐骗拐卖犯罪的缺口。

然而此案引发的极大争议,在于冰冷法律之外的道德困境。关于人口犯罪方面的立法不过几十年的历史,而传统道德体系和自然法体系已经主宰千年,倒退一百年,这件事的是非公论就会完全颠倒,迄今为止,人们也有理由做出与判决相左的感情评判。

大月份引产无异于杀人,虽然法律迄今并不承认这一点,但生命的尊严高于一切,千万年以来的人类历史、宗教、社会道德都认可它。35周的月龄早已不是胚胎,而是活生生的胎儿,随时呱呱坠地它就是完整独立的婴孩,明知这么大的月龄,还要去扼杀生命,无论作为母亲,还是医疗机构,都无法推卸掉天然的罪责。法律不过一时一世,而自然规律是永续的,这样做天道难容。

基于大量引发恶劣影响的强制计生案件,我国卫计委于2012年明确要求,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可见即便在严格的计生国策之下,对生命的尊严仍然有所忌惮,无论自愿还是被迫,这样的事都不得人心。

法律应该补上这一环,对没有医学依据的大月份引产行为追究责任。然而这一次,不负责任的生母,和随意扼杀生命的医疗机构,都无需为这最核心的自然法则承担罪责。

做出杀婴决定的生母居然还有脸要赔偿,令人匪夷所思,好在法院并未支持这无理要求,而她也正承受着网友的激烈谴责,成为本案中最耻辱的一环。

身陷囹圄的梁晓华则是最令人同情的一方,抛开法律的僵硬条款,她可以说几乎并无犯罪恶意。她没有以此牟利,只是为了实现哥嫂的夙愿,她没有偷盗诱拐,只是从垃圾袋里捡回了一条已经被放弃的生命——母亲不要它,医生判断它已经死亡。

不可否认她利用了管理漏洞,但从朴素的自然法原则理解,拾人所弃、死而复生,并不伤害任何人利益,而只有善待生命的美意。如果她没有这样处理,要么下班后扬长而去,任凭可怜的婴儿慢慢僵硬,要么发现异常后依规上报,再把孩子交还给已经不要它的18岁的母亲,甚至可能面临二次遗弃……客观的说,让真正渴望的人来抚养它,她选择的可能是对孩子最好的生路,如果不是当今严格的法律管着,在过去即便公之于众也不会有任何非议,而只会被称为善举。

随意转送、收养弃婴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这并非首例,甚至不是第一次惩罚了好人。现行法律规定其实是预防性的严苛,是为了防范坏人钻这个漏洞,并不意味着所有非正规途径的收养者都有恶意,相反千万年来,类似的收养者都会被光明正大地称颂。

现代法律为了堵死极少数犯罪者的借口,才不得不预防性地限制了所有人的天然权利,就不可避免会把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良善者错杀。法律是冰冷无情的,但法官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当事人的无心之罪,能否用救命之恩来抵消些许?

主观故意和情节恶性,向来都是法庭可以酌情考虑的合理因素,既往案例中,还有尊重伴侣意愿实施安乐死而免于刑罚的先例,连法律上的“杀人”都可以酌情赦免,区区“拐骗”为何严刑到底?

——上《焦点访谈》并不能算做情节恶劣,如果屈从于曝光影响而重判,这才真是舆论绑架了法律。

而这影响的扩散,跟梁护士本身的事情无关,而完全是当地警方和官方失职所致,如果当事人报警后能及时立案,及时追回婴儿,及时起诉,根本不至于闹上央视,当地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从容宣判。

现代法治社会,人命关天,医院天大的漏洞,警方无视人口犯罪,官方毫无法律意识……当地官僚的集体失职也是令人称叹,明明四门洞开的玩忽职守,共同把这纠纷变成了一起大案,但渎职者却被谅解减免,只有梁护士身陷牢狱之灾,她又何尝不是在为整个荒诞的体系背锅?

作者:纸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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