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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督察管理制度

 软秋 2017-07-3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畅通、政令通行、令行禁止,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督察的主要工作与内容。

第三条  督察原则   

   1、实事求是。督察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察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本公司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严密督查。  

第四条  根据督察要求由本公司组建符合规定的督察小组,专门设立督察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二、督察的内容  

第五条  督察对象为保安服务公司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公司保安队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情况、执勤情况、着装情况、形象仪表情况、礼节礼貌情况、内务管理及卫生情况。

第七条  检查执勤点各种登记填写情况以及考勤表的规范情况。

第八条  所有执勤客户单位的保安班,每月必须督查二遍以上。

第九条  昼间督察每周不少于三天。

第十条  白天督察侧重于保安队员的着装、仪表情况,夜间查哨侧重于是否睡岗、脱岗和酒后执勤。

三、督察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督察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整体协作”的领导连带责任制,各执勤单位保安队长、班长对上级下达的督察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察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督察工作奖惩。经督察发现保安队员先进事迹特别突出需奖励者,报请公司审批奖励。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执勤单位保安队长、班长的责任,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严格要求、严格标准、为人示表,执行督察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戴督察标志,携带“督察记录表”。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熟悉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客户单位对保安队员的规定,熟悉公司奖罚规定的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当事人连带队长、班长的处罚办法,连带处罚情况,每月规定时间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二个月内必须与客户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见面,征求客户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在“征求客户意见薄”,签名签时间。 

第十八条  搞好调研工作,掌握一手材料,为公司领导当参谋。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与各保安分队密切搞好协调,每周将督察情况告知有关保安分队长。 

 第二十条  认真填写《督察记录表》,每查一处须有被查人员代表签名,《记录表》每周送办公室阅示,督察情况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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