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门诊急诊 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01 起付标准为: 300元(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02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住院 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01 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02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不满60周岁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报销范围 门急诊 退休前只要交纳15年职工医保,退休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而且个人不用缴费。 ■ 原退休“中一”人员是指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住院 退休人员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自己只需要支付8%。 不予报销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报销 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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