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运营收入适用增值税,不再适用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规定,从2016年5月1日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 中国企业或机构为转让方 1. 专利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3] 2. 向境外转让专利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0.转让技术。” 3. 专利转让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5]的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7]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5〕82号)[8]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5〕8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综上,专利转让或许可所得应单独缴纳所得税,转让专利所有权或5年以上许可权(包括独占许可权和非独占许可权)均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可扣除的费用根据转让及许可类型有所不同。 4. 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所得免征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9]第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人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 中国企业从境外购买专利[10] 1. 中国企业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12],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综上,如果转让专利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经营机构,则由其自行缴纳增值税;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由购买方中国企业扣缴。 2. 中国企业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享受减按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1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14]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如果转让专利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经营机构、场所,并且专利转让与该经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场所,但专利转让与该经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由购买方中国企业按10%税率扣缴所得税。
作者:许玥,本文档根据相关官方文件总结而成,具体内容以最新出台的官方文件为准。 (编辑:马东旭 Z)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