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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邓胖墩 2018-03-08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

张方 纪宏奎 赵辉

特许权使用费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外,需要扣缴所得税。

支付对象为非居民企业的,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所以,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在计算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对象为外籍个人的,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作者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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