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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鱿鱼”和主动辞职的赔偿金差别原来这么大!

 朱觉超 2017-07-31


通过真实事例,专注为职工科普法律小知识的工会君小课堂!





被“炒鱿鱼”(被辞退)

跟“主动辞职

虽同为不再为东家打工


但离职后的赔偿和待遇

两者之间可差远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除外。


然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不幸被公司炒了

还有机会拿个经济补偿金

可如果被公司反咬一口

诬陷那你是主动离职

那可咋办呢?


职工该如何正确维权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下这个案例中的小黄就有类似的遭遇

幸好他保存了这些文件

成为判决的关键性证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化名小黄)在某用人单位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为小黄参加社会保险。


小黄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有异议:


小黄认为在2015年9月30日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并提供了有用人单位盖章的《辞退书》原件及地税局盖章的《单位内人员增减记录》作依据。


该《辞退书》显示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9月30日辞退小黄;


用人单位则认为没有与小黄解除劳动关系,是小黄盗用公章伪造《辞退书》。并称:是小黄要求单位2015年10月份不要购买其社会保险,但单位仍希望小黄继续工作,故继续为其参加10月份的社会保险。




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报告显示:


1.《辞退书》公章印文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的印文;


2.《辞退书》公章印文形成于2015年8月下旬前后。




仲裁结果


仲裁院采信小黄的主张:用人单位于2015年9月30日无故解雇小黄。



案件评析


《辞退书》经司法鉴定已确认为真实有效。但用人单位认为是小张偷盖公章伪造的文件,并报警处理。但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及对该案件的查办结果作为证据,且小黄不是单位公章的保管人员,不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加盖公章的便利条件。



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用人单位认定小黄利用考证的机会偷盖公章的主张不予采信。



虽然司法鉴定结论显示《辞退书》的落款日期晚于公章印文形成日期,但此仅能说明该《辞退书》存在加盖公章在先落款日期打印在后的情况,与是否为小黄单方擅自制作无必然因果关系。



案件延伸


加盖公章在先,打印落款日期在后,虽然不符合文书的制作习惯,但不能据此否认该文书的真实性,更不能据此认为是持有人擅自制作。用人单位作为公章等物品或资料的掌管方,应对该物品或资料的使用承担更多的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工会君在此提醒各位职工:

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真的很重要!!!


千万不要因为“老板”、“经理”、“人事”要求自己辞职,自己就打了辞职报告。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就被损害了。


如果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辞退书》、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单等。




看完以上案例

职工们或许还有疑问

“为什么别人离职有补偿金,

而我却没有?”

“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公司一直拖着不发,怎么办?”

......


下面三大关键词的Q&A

就为大家详细解答疑惑

大家快拿出小本本mark好啦!

↓↓↓



一、关键词:离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关键词:破产、失业、续订合同






工会君小科普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三、关键词:补偿金标准、拖欠、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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