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及答复的合法性 —海万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高邮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高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答复上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方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应当遵循投标文件初审程序,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针对菱塘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等三所学校塑肢运动场采购项目,评委在投标文件初审阶段,经过认真查阅南京公司(第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其投标文件售后服务中有免费保修期承诺、施工计划进度表中有工期承诺的阐述内容,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响应,一致认为南京公司投标有效,并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说明了确认的原因,五个评委均签了字。 【案件焦点】 1. 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施工工期、免费保修期均为空白,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有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2.髙邮市财政局对高邮市教育局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的职责;3.高邮市财政局对上海公司的投诉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6月14日,上海公司和南京公司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万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责令被告高邮市财政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评标行为,处罚第三人违法施工行为,依法认定第三人南京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为废标,确认原告顺延为第一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皖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高邮市财政局具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其以答复函的形式对上诉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存在瑕疵;其对上诉人的投诉答复评标委员会认定南京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公司投标有效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①第六十一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招标、评标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1. 关于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施工工期、免费保修期均为空白,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有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 2. 高邮市财政局对高邮市教育局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被上诉人高邮市财政局具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该案自决定暂停合同的签订到进行复审并在多部门的监督下对中标情况进行了复审。因此,对上海公司的投诉不但进行了答复,而且作出了一系列的处理行为。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告对高邮市教育局的招投标活动履行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3. 关于高邮市财政局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上海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高邮市财政局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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