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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假条就是“旷工”?

 激扬文字 2017-08-02
案情简介

   张师傅是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保洁工。在一次高空作业中,由于公司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张师傅从高处摔下,致使下肢骨折。骨折当天,公司没有足够重视此事,管理人员只是安排张师傅在岗位休息。

   两天后,张师傅伤情加重,公司领导才同意张师傅到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后,公司让张师傅回家休息。休息期间,公司按照病假工资向张师傅支付工资。三个月后,公司通知张师傅上班。但是,张师傅伤情没有恢复,行动仍然困难。基于此,张师傅向公司请假休息,公司告知张师傅因“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张师傅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

        公司向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张师傅返还病假工资。公司的理由为张师傅没有请假,属于旷工,因此,应当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病假工资。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主张曾经多次催促张师傅交病假条,但是张师傅一直没有交。张师傅主张曾向公司的主管提交了病假条,主管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一直向张师傅发放病假工资,却否认张师傅没有交病假条,这与基本常理相违背;同时,张师傅没有上班是因工作中发生骨折而引起的,与通常的旷工并不相同。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对于旷工的一般理解是,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旷工”这个概念,而是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发展目标。因此,法律尊重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利。公司如果欲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法。就本案而言,该公司并未出示关于“旷工”方面的制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谈不上合同约定。另外,公司明知张师傅因工受伤而不能工作,并非是故意不去上班。所以,该公司的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相应规章制度支持,其请求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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